清代考秀才有什麼硬性條件?爲什麼有些人報名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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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清代考秀才的相關介紹,希望對你們能有所幫助。
清代前中期是科舉制度的鼎盛時期,讀書人要想贏得功名,將平生所學貨於帝王家,就必須一步一個腳印在童試、鄉試、會試、殿試中過關斬將,方能立足於朝堂。之前關於鄉試、會試、殿試的內容介紹過許多,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翻閱歷史記錄。本文將着重介紹一下的清代的童試。
何爲童試?
童試不能從字面意思去理解,並非是讀書人童年時期的考試。童試在民間稱爲考秀才,也是讀書人科舉之路上的第一次考試。凡未曾入學、身無功名的讀書人,不論年齡大小,統稱爲“童生”。
童生應試有一個基本原則,必須是以州縣爲單位,非本州縣的童生不得報考本州縣的童試。且對童生的應試資格有着嚴格的規定,只有本身無刑傷過犯,又非賤籍,且不是優倡皁隸之子孫,方能在州縣衙門登記報考。
順治二年規定:“童生有籍貫冒假者,盡行褫奪。如祖、父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確據,方準應試”。此後,歷經康熙、雍正、乾隆幾代帝王,又對童生應試有了更加完善的規定。至此,確立童生應試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出身清白、本籍報考、無匿喪之舉、無槍替之弊、廩生保結。下面具體來講。
一、童生應試出身要清白
身家清白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可以理解爲政治審查。這指的是童生的父祖三代都不能有污點,童生本人也無刑犯過錯,其祖上三代亦不能是賤民賤役。
古代社會民分四等,即士、農、工、商。士的地位最高,因此清政府認爲“士爲讀聖賢之書,爲鄉人法則也”。因此雍正帝提出,童生“必敦品勵學,謹言慎行,能爲人表率,方可選取入學。”清初時期,由於社會風氣不正,很多生員出身者,不顧名節,或出入官署,包攬詞訟;或武斷鄉曲,欺壓平民;或違抗錢糧,蔑視國法,影響極爲惡劣。
因此,清初統治者尤其重視生員的道德品質,對應試的童生進行了嚴格的試前篩選。至道光四年(1824年),針對有意抗糧納租的行爲,清政府特別規定:“嗣後凡有拖欠糧租,在官告追未結者,本人及子孫不準應試。每屆考試之年,責成地方官衙門仔細查覈,糧租完清後,方可照準赴考。”
從實際的執行情況來看,雖然清政府對應試者的品德要求很高,但在報名應試的過程中,各省官員能夠真正掌握的還是童生有無過犯這一條。
所謂的賤籍,指的是樂戶、丐戶,以及鑼夫、吹手、剃頭夫、修腳夫、喜娘、轎伕之類的,還有是在衙門當差的,如糧差、衙役等,他們的子孫均不得應試。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爲封建時代例有封贈之例。比如清代時一品大員可以封贈三代,二三品可封贈二代。假如被封贈的祖、父爲賤民,那麼就會被認爲是玷污朝廷科名。
如此以身家清白爲應試的硬性規定,無疑會將很多應試者拒之門外,當然也就會有很多有學問的讀書人將無緣於科舉。爲了規避這一問題,就出現了很多地方隱匿身份,冒籍參考,這也是清代歷年科舉中經常發生的事情。
二、童生應試須在本籍報考
清代沿襲明制,將全國府州縣分爲不同的等級,和賦稅多寡一樣,府州縣學同樣也有固定的錄取名額,官方稱謂爲“學額”。學額的標準主要取決於當地的科教發展程度以及人口多寡。比如像江浙地區,因爲人數較多且文化發達,所以學額相對較多,再如雲貴地區,因文化落後,人口較少,固學額較少。
這樣也會出現另外一個問題,比如江浙兩省由於競爭激烈,往往是數百上千人爭奪一個學額,而云貴偏遠地區則是幾人或十餘人爭取一個名額。這樣就導致了一些文化發達地區的應試者冒籍到偏遠地區,擠佔當地的份額。
冒籍跨考是制度所不允許的,儘管清政府對此有着嚴格的規定,又出臺了相關的措施進行防範。但有清一代,冒籍現象還是禁而不止,十分普遍。
冒籍現象屢禁不止和清政府的戶口管理問題也是密不可分的,防止冒籍首先就得解決好應試者的入籍問題。乾隆三年(1738年)明確界定入籍條件:“定例入籍二十年以上方準應試,係指無籍可歸者而言。如本有應考之原籍而以寄籍地方有田廬可據,希圖兩處考試者,斷不可行。”
這裏所說的寄籍是指考生現居住地,這種情況十分常見,因此在清初中期,成爲官府的棘手問題之一。當然,由於種種原因,應試者往往不被當地官府所接收,導致了入籍困難重重。嘉慶三年,對於入籍問題進一步做出規定:凡生童具呈入籍,寄籍地方官限十日內核辦,原籍地方官只須據文立案,亦於十日內回覆。至此,應試者入籍程序才趨於完善。
三、童生在居喪期間不得應試
古代社會,最講究萬事以孝爲先。清代入主中原後,提倡以孝治天下,具體反映在百姓身上,就是要孝敬父母、祖父母。而封建時代又尤其講究“守制”。按照傳統禮教,凡遇父母、祖父母之喪,子孫(這裏指的是長房長孫)要謝絕人事,爲官者須解除職務,在家守孝二十七個月,稱爲丁憂。
歷代科舉考試都規定,守制期間士子不得參加科舉考試。清沿明制,規定士子應試,不論是童試、鄉試、會試、殿試,也不論文科還是武科,甚至是旗人的各種科舉科目,如遇守喪之期,皆不準參加考試。
雍正七年(1729年),朝廷議定:童生遇父母之喪,“不許應府州縣及院試,有隱匿敢進者,照匿喪治罪”。乾隆元年(1736年)規定:嗣後童生遇試期,“照舊取具並未匿喪甘結。如仍有匿喪應試者,除本人嚴行查究外,其扶同冒結之人一體治罪”。
儘管朝廷對居喪應試者有着嚴格的限制措施,但每次童試都會出現隱匿者。到了嘉慶以後,政策有所放寬,對違反規定參與應試者的處罰減輕,但其居喪不應試還是作爲其原則性的政策,直至清末廢除科舉爲止。
四、童生應試過程中無作弊行爲
僱槍手代考,是科舉制度創立後衍生的附屬產品,歷朝歷代屢禁不止。宋代以後,科場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嚴禁槍替,以保證公平取士。清制,童生應試須本人至州縣衙門,當堂填寫年齡、體貌,考試時必點名入場,以防止槍替之弊。
雍正十一年(1733年),針對地方官徇私舞弊,不肯點名的情況,再次重申:縣考必須點名,覈對身份入場,如違法規定,造成假冒槍替之弊,照例嚴懲。十三年又定懲罰之細則:嗣後凡有代筆之槍手,照誆騙舉監生員人等財物例,枷號三月,發煙瘴之地充軍;其代筆之人亦發煙瘴之地充軍;知情不報者,杖一百;失察之官員,分別嚴加議處。
作弊行爲一旦發現,立即取消應試資格,獲得秀才功名的學子,亦剝奪政治權力,終生不得參加考試,且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條例規定不可謂不嚴,但有清一代,槍替屢屢發生,且在童試這一級別的考試中最爲常見。因爲,鄉試、會試相對更爲嚴格,此類現象出現的反而不多。
五、童生應試須廩生出具保結
“保結”是指擔保,“廩生”是指府州縣學的生員,是秀才中考列的一等者,可享受朝廷的各項補助待遇。按清制,童生應試須有本州縣的廩生保結,以擔保該童生符合報考資格的各項規定。
雍正元年(1723年)規定:保結廩生不得擅保品行不端之士。六年規定:童生如有冒籍等弊,保結廩生斥革,一併治罪。乾隆八年(1743年)重申:童生有冒籍、匿喪、槍替等弊,保結之廩生知情同罪。
保結制度的出現,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童生應試出現的各種弊端,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廩生同樣會承擔着很高的風險。很多廩生就有由於被矇騙,事發後遭到了嚴厲的懲罰。因爲保結是硬性規定,所以應試的童生就必須要找到保結之人,由於廩生對被保之人往往是出於鄉情,又或是出於情面,不得不保,但對被保之人又缺乏相應的瞭解,致使因此而受害。
但整體而言,廩生保結這個規定還是有積極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作弊的發生。畢竟參加童試的作弊是少數,大部分讀書人都是憑着真才實學而考取生員的。
清代的童試自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後,實行的是三年兩考,其後形成定製。又童試分爲縣試、府試、院試三個階段。只有在通過院試後才能獲得科舉考試中的第一個功名——秀才。以後關於秀才入學乃至參加鄉試方面,再作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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