嫪毐之亂後,秦始皇沒有處死趙姬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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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政九年(公元前238),嫪毐因淫亂宮闈的罪行敗露,在秦王政往雍(今陝西鳳翔)行郊禮時發動兵變,以竊取的秦王璽和太后璽調到衛戍部隊及附近地方軍進攻蘄年宮說到這個大家都會想到什麼呢
趙姬是秦始皇的生母,但我們都知道,趙姬風流成性浪漫放蕩,即便貴爲太后之後依然不改本色,先與呂不韋糾纏不清,後與嫪毐暗結珠胎,併爲嫪毐生下兩個孩子。後來,嫪毐密謀“王即薨,以子爲後”,準備發動政變殺死嬴政,讓他倆的孩子成爲秦王,當然他們的叛亂被秦始皇輕鬆平定。
平叛之後,嫪毐必死無疑,但如何處理趙姬呢?《史記》記載,秦始皇將趙姬囚居在雍城,明確表示與她斷絕母子關係,並沒有殺死趙姬。那麼,秦始皇爲何不殺趙姬呢?毋庸置疑,秦始皇不是嗜殺之人,而且生養之恩孝義之道,3-9歲在趙國與母親相依爲命的經歷等,讓秦始皇很難下辣手。但鮮爲人知的是,秦始皇不殺趙姬可能還有一個法律的依據,張家山漢簡中的《奏讞(yàn,審判定案)書》另有解讀。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張家山地區,考古挖掘了一批西漢早期古墓,出土了《歷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和遣策(記錄隨葬物品的清單)共八種文書,涉及漢代法律、軍事、曆法、醫藥、科技諸多方面,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在這些珍貴的文書中,《奏讞書》是一部法律案件彙編,一共包括22個案例,以鮮活的法治案列反映了秦漢判案思維,其中第21個案例“杜滹(hū)女子和姦案”,就與趙姬這種情況極爲類似,詳情見下:
《奏讞書》:“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後內中和姦。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大意是杜滹一女子甲,丈夫公士(秦漢最低爵位)丁病死,還沒有安葬,女子甲與婆婆素守喪,環繞棺材哭泣。夜裏,女子甲與男子丙在棺材後方的屋內通姦。第二天,婆婆素向官府告狀,官吏將女子甲逮捕,但如何定罪量刑成爲疑難。
如果以儒家思想判案,女子甲幾乎必死無疑,但秦代與漢朝早期還算“法治社會”,對女子甲的定罪量刑需要明確的法律條文,不能搞春秋決獄。但問題在於,女子甲與男子丙太猴急了,制定法律條文的人也沒有預料到這種情況,於是如何給女子甲定罪成了難題。杜縣官員認爲本案事實清楚,直覺上認爲女子甲有罪,但在定罪量刑上出現困難,於是就上報到了最高法院——廷尉。
接到案件之後,廷尉府高度重視,“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一羣最高層相聚討論,最終一羣人得出的結論是女子甲有罪。
“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姦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保持身體完整)爲舂。告杜論甲。”
大意是妻子尊重丈夫,當是尊重父母的程度次一等,女子甲丈夫去世後不悲哀,反與男子丙通姦與旁,觸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適用於妻不敬夫)的律條規定。逮捕之人雖然沒能抓姦在牀、捉姦成雙。女子甲應當判爲舂(不施加肉刑,舂米)。
女子甲不孝罪的由來,並沒有直接法律條文,而是根據“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推導而來,不孝罪的明確刑罰是棄市死刑,但女子甲的情況有所不同,不能判處死刑。另一條法律規定“死以男爲後(繼承人),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爲後”,公士丁去世之後,第一繼承人是他兒子,如果他沒有兒子,那麼就是公士丁的父母,再次是公士丁的妻子,最後是公士丁的女兒,反過來說女子甲只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就不能苛求她百分百尊重丈夫,因此女子甲有罪,但應該是不孝的次一等罪行,即“不孝之次,當黥爲城旦舂”。又由於“當黥,公士妻以上,完之”,女子甲的丈夫是公士,因此按律保持身體完整,不予以在臉上刺字——黥。
女子甲敖悍罪的由來,相對比較明確一些,因爲敖悍罪也適用於妻子對丈夫的不尊敬,但問題在於丈夫已經去世,所以這一條罪行也很勉強。按律“敖悍,完爲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也就是處以不附加肉刑的城旦舂,足戴鐵鐐銬,到巴郡的鹽官的鹽場裏幹活。城旦是針對男犯人的刑罰,舂(治米、舂米)是針對女子的刑罰,但具體處罰內容並不是一成不變,會根據需要調整,比如城旦本是築城,但這裏卻是到鹽場幹活。
需要說明的是,秦漢時判定和姦罪,“奸者,耐爲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就是說必須捉姦捉雙、捉姦在牀,雙方互相“校覈”對方的犯罪,然後判爲“隸臣妾”,而不是隨便說說就是和姦罪了。由於女子甲丈夫已死,因此這種行爲算不上和姦罪,自然不該被判爲隸臣妾。
廷尉府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儘量找出相應的依據,用於本案判決。由於古今社會變化很大,如今我們很難理清其中的邏輯,但可以看到當時判案還是比較嚴謹的,都有相應的法律條文支持。
然而,過了一些時間之後,一位名叫申的廷史出差回來,看到本案判決之後,立即認爲廷尉的判決不恰當,並提出了五個問題。上文談到,“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人討論,按照順序“廷史”應該是廷尉府的四把手,職位不高不低。
第一:父親健在,兒子三天不給他吃飯,與父親去世,兒子三天不上墳,各自該如何判決?廷尉認爲前者棄市死刑,後者無罪。
第二:父親健在,兒子不聽教誨,與父親去世,兒子不聽教誨,各自該判何罪?根據第一條提煉出來的法律原則,廷尉等人認爲“不聽死父教,無罪”。
第三:丈夫健在,妻子自住再嫁,與丈夫去世,妻子自住再嫁,哪一個罪行更重?廷尉認爲前者該判處黥爲城旦舂,後者無罪。
第四:欺騙健在的丈夫,與欺騙死去的丈夫,哪個罪重?根據上述法律判決邏輯,廷尉認爲後者無罪。
第五:官吏身份的丈夫日常上班,妻子在家,白天與他人通姦,司法官吏沒有在“校上”逮捕她,怎麼判罪?由於捉姦在牀、抓姦成雙,沒有當場抓住時,廷尉判決是無罪。
於是,廷史申反問既然“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於侵欺死夫”,且女子甲與男子丙奸棺喪旁時“捕者弗案校上”,沒有抓到現行,那麼爲什麼還“獨完爲舂,不亦重乎?”不是罪行太重了嗎?這一番話讓廷尉府的官員只能無奈地說“誠失之”,女子甲的確無罪。
張家山漢簡是西漢初期的文書,但“杜滹女子和姦案”通說是發生在秦代的案件,估計這一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奏讞書》就將之錄了下來,用於指導官員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案件。
回到開篇問題,趙姬私通嫪毐,從上述案件處理來看,趙姬欺騙了過世的丈夫,也沒有被抓姦在牀,顯然應判無罪。當然,秦始皇不殺趙姬,法律問題肯定不是主因,但未必不是輔因。畢竟,通過“杜滹女子和姦案”、雲夢睡虎地秦簡等來看,秦代上下官員法律意識還是很強的,每一個判決往往都有其法律依據,而不是草率判決,這一點至今仍然值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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