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王朝的滅亡爲何會是“文明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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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爲什麼說大宋王朝的滅亡是“文明的中斷”?這就要從11-13世紀的宋王朝說起了,唐宋的變革,代表的是近代化進程在南宋滅亡後,就被中斷了,進而導致了歷史上某種程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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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銳的明末思想家黃宗羲與王夫之都察覺到,宋朝的覆滅不可跟其他王朝的更迭相提並論。黃宗羲說:“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此二盡之後,古聖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營者蕩然無具。”王夫之說:“二漢、唐之亡,皆自亡也。宋亡,則舉黃帝、堯、舜以來道法相傳之天下而亡之也。”宋朝之亡,不僅僅是一個王朝的覆滅,更是一次超越了一般性改朝換代的歷史性巨大變故。用那個時代的話語來說,叫做“亡天下”;用今天的話語來說,大妨稱爲“文明的中斷”。
元王朝從草原帶入的制度及其影響,深刻地重塑了宋後中國的歷史。我們擇其大者,介紹如下——“家產製”的回潮。本來宋人已有“天下爲公”的政治自覺,就如一位宋臣告訴宋高宗:“天下者,中國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羣臣、萬姓、三軍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天下非君主私有,而爲天下人共有。而來自草原的統治者則將他們所征服的土地、人口與財富都當成“黃金家族”的私產,推行中世紀式的“投下分封制”,“投下戶”即是草原貴族的屬民,有如魏晉—隋唐時代門閥世族的部曲農奴。
“家臣制”的興起
宋人相信君臣之間乃是一種公共關係:“君雖得以令臣,而不可違於理而妄作;臣雖所以共君,而不可貳於道而曲從”。君臣之間,“各有職業,不可相侵”。入元之後,這種公共性的君臣關係被私人性的主奴關係代替,臣成了君之奴僕,許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宮服役。在主奴關係下,君對於臣,當然也是生殺予奪,想廷杖就廷杖,就如懲罰自己的奴隸,一位明朝的觀察者說:“三代以下待臣之禮,至勝國(元朝)極輕。”
“諸色戶計”的誕生
我們知道,宋代實行募兵制,人民已基本上不用服兵役,勞役亦不多見,差役也開始折錢結算。入元之後,征服者卻按草原舊制,推行全民當差服役的“諸色戶計”制度:將全體居民按職業劃爲民戶、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等等,職業一經劃定,即不許更易,世代相承,並承擔相應的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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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口制”的出現
宋朝基本上已廢除了奴隸制,但元朝征服者又從草原帶入“驅口”制度,使奴隸制死灰復燃。所謂“驅口”,意爲“供驅使的人口”,即在戰爭中被俘虜之後、被征服者強迫爲奴﹑供人驅使的人口。元朝的宮廷、貴族、官府都佔有大批“驅口”,他們都是人身依附於官方或貴族私人的奴隸。
“匠籍制”的推行
宋朝的官營手工業多實行“和僱制”與“差僱制”,“和僱”是指從勞動力市場上招聘工匠,作爲僱主的政府與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結合的僱傭關係;“差僱”則帶有強調徵調性質,但政府還是需要按市場價向工匠支付工值。元朝卻將全國工匠編入匠籍,強制他們以無償服役的方式到官營手工場勞動。
“路引制”的恢復
漢唐時,人民如果要出遠門,必須先向官方申請通行證,叫做“過所”。宋人則擁有遷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麼“過所”。但元朝又實行“路引制”來限制人口的流動性,元會典中有一項立法,叫做“路人驗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於見住處司縣官司具狀召保,給公憑,方許他處勾當。……經過關津渡口,驗此放行,經司縣呈押;如無司縣,於尉司或巡檢呈押;無公引者,並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戶亦驗引,明附店歷。……違者,止理見發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門遠行、投宿,必須持有官方開具的“文引”,類似於介紹信,才准許放行、住店。
“籍沒制”的泛濫
籍沒,即官府將罪犯的家屬、奴婢、財產沒收入官。秦漢時,籍沒制頗盛,但至宋代時,籍沒的刑罰已經很少適用,並嚴格控制適用,如宋孝宗的一項立法規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沒財產人,並須具情犯申提刑司審覆,得報,方許籍沒。仍令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慶,按勃以聞,許人戶越訴。”入元后,籍沒制度又氾濫起來,如忽必烈的一道詔書說:“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這當然是財產權觀念發生退化的體現。肉刑與酷刑的制度化。自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後,黥(刺面)、劓(割鼻)、刖(斬足)、宮(割勢)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舊,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宮一直不敢恢復。元朝則將肉刑入律,如“盜牛馬者劓”。陵遲等慘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極少應用,在元朝則正式編入法典,代替絞刑成爲元代死刑的兩種執行方式之一,陵遲開始氾濫化,致使中國法制出現野蠻化的趨勢。
“人殉制”的死灰復燃
人殉作爲一種遠古的野蠻矇昧風俗,在漢代以來的中原王朝已經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願殉葬。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還存在着人殉之俗,這應該是社會未完全開化的體現。元朝貴族是否保留人殉,史無記載,但元廷鼓勵民間殉葬行爲則是毫無疑義的,《元史》載:“大同李文實妻齊氏、河南閻遂妻楊氏、大都潘居敬妻陳氏、王成妻高氏以志節,順德馬奔妻胡閏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寧民妻魏益紅以夫死自縊殉葬,並旌其門。”在這一惡俗中成長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後,即恢復人殉之制。
“海禁”的設立
中國的“海禁”之設,也是始於元朝。元廷統治中國不足百年,卻先後實行過四次“海禁”,“海禁”期間,商民不準出海貿易:“禁私販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官買之。匿者,許告,沒其財,半給告者”;海外商貿只能由官府出資的“官本船”壟斷。這一點,跟宋朝鼓勵和保護民間商船出海貿易大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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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禁”的重現
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時“宵禁”制瓦解,出現了繁華的夜市。但元代又恢復了“宵禁”,入夜之後,禁鐘響起,即不準居民出行、飲宴、點燈,“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視察禁時以後,是否尚有燈火,如有某家燈火未熄,則留符記於門,翌晨傳屋主於法官所訊之,若無詞可藉,則處罰。若在夜間禁時以後,有人行街中,則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治理體系的粗鄙化
元廷君臣的文化層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語,這也導致元人無法繼承宋朝發達而繁密的治理體系,比如在法制領域,誠如民國法學學者徐道鄰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後,宋朝優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壞,他們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學,取消了刑法考試,取消了鞠讞分司和翻異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體系的特點是稅率超低,政府只能維持最簡陋的形態,用孟子的話說,這叫做“貉道”;以現代的眼光審視,那種簡陋的政府根本無法在歷史轉型期組織社會與經濟的革新。可以看出來,元朝征服者從草原帶入的制度具有明顯的中世紀色彩,它們的推行,意味着“唐宋變革”開啓的近代化方向發生了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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