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養廉銀是怎麼出現的 該制度對清朝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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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清朝養廉銀的事情,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養廉銀”,是清代借鑑“高薪養廉”的思想而獨創出的一種官員俸祿制度,始於雍正二年(1724年)。所謂“養廉銀”,顧名思義就是用來養出官員廉潔的銀子,雍正曾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爲廉吏也”,他推行這項制度的本意就是想籍由高薪,讓官員不會因生活無以爲繼的問題“被迫”去行貪污索賄之事,從而養成潔身自好的習性,繼而達到國家吏治清明的目標。
“養廉銀”的誕生,並被雍正推行於全國,山西巡撫諾岷和布政使高成齡,這二人是功不可沒的。
雍正元年(1723年),諾岷因在戶部政績斐然,遂被即位不久的雍正皇帝提拔爲山西巡撫。一到任,諾岷遍查州縣,就發現山西各州縣都出現了嚴重的虧空問題,而後他雖對嚴重虧空的州縣長官採取了“疏劾奪官,離任勒追”的懲罰措施,藉此來遏制住山西虧空問題的繼續惡化,但是山西虧空錢糧卻始終得不到有效的填補。
之後,諾岷在查探山西各州縣虧空爲何會如此嚴重時,他發現各州縣之所以會出現程度不一的虧空問題,主要原因在於朝廷所給予地方官的俸祿實在是太微薄,他這個山西巡撫年俸就只有130兩,而最底層的知縣年俸更是僅有45兩,這點俸祿根本不足以支撐官員去贍養家人,僱用管家、奴婢等日常的生活開支,加之清制,師爺、衙役等皁役的薪資又皆需要地方長官自行支付,因此其就更是入不敷出。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清廷卻還是依舊不斷的要求山西地方官“捐俸”、“減俸”,以此來滿足其對外軍事行動的開支需求,這就更是雪上加霜。
由此在俸祿無以爲繼的情況下,山西各州縣長官爲了滿足其日常和公務所需,他們只得去挪用公款,而這自然也就造成了山西各州縣出現了大規模的虧空問題。
此後,在得知山西爲何會出現如此嚴重的虧空問題後,爲了解決這一問題,雍正二年(1724年),諾岷遂奏請雍正皇帝:“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以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餘分給各官養廉”,爲了解決山西的虧空,及官員低俸祿的問題,諾岷將主意打到了“火耗銀”的身上。
所謂“火耗銀”,其源於明代。明萬曆年間,張居正推行“萬曆新政”,而在這場改革中,最爲核心的內容就是“一條鞭法”,即簡化稅制,將全國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稅合併爲一條,統一以銀兩的形式徵收,按畝折算繳納,由此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自萬曆之後,明朝的賦稅就普遍以銀兩的形式來徵收。但是,因百姓在繳納賦稅之時,所繳納之銀兩多是零碎、小塊的銀兩,而當時,朝廷爲了方便稅銀的統計與儲存,對稅銀的樣式、重量、造型等又多有嚴格的要求,所以這就造成,各州縣在收繳稅銀後,必須對其進行重鑄,將其熔鑄成符合朝廷要求的稅銀。
我們都知道,將白銀融化後再進行重鑄,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是會出現損耗的,如本來六克白銀,將其重鑄後,其重量可能就會變成五克八分。由此,對稅銀進行大規模的重鑄,其必然就會出現本來百姓繳納的足額的稅銀出現缺額問題,朝廷對於地方所要繳納的賦稅向來都是有定額的,一旦出現減少,各州縣的地方長官是要負全責的,他是要想辦法填補這個損失的。在當時,地方長官填補稅銀缺額問題的方法,就是讓百姓交錢來彌補所徵稅銀在熔鑄過程中所出現的損耗,而其所交這部分多餘的錢就是所謂的“火耗銀”。
清朝建立後,其制度基本延續明制,因此在賦稅的徵收上也是以徵銀爲主,如此“火耗銀”自然也被繼續延用。當然,雍正之前,因“火耗銀”並不是正稅,乃是附加稅,因此,它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徵收,除填補損耗外,若有盈餘則由州縣長官自由分配,朝廷不會進行干預,直白的說,“火耗銀”不歸公,它完全就是州縣長官私有的東西。如此,因朝廷並不直接對“火耗銀”的徵收進行管理,所以對於它徵收的數額,朝廷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上就是由地方官說了算。
按照正常情況,重鑄碎銀的實際火耗僅爲平均每兩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是在徵收的時候,地方官往往會每兩徵收二至三錢,達到百分之二三十,有些地區甚至更高,如西北地區,其火耗徵收甚至達到百分之五十,即每兩徵收五錢。而我們要知道,清代的州縣,每年賦稅一般都有千兩、萬兩,如若是江浙地帶,更是達數十萬兩。因此,哪怕是按照最低每兩二至三錢去徵收“火耗銀”,一個省所徵收的“火耗銀”也是十分可觀的,至少可有十數萬兩。
清朝銀錠
由此,基於“火耗銀”能徵收到非常可觀的“稅銀”,且又有着“不歸朝廷管理,完全由州縣長官自由分配”的特性,所以它自然而然就被急需要用錢的諾岷給盯上了。
此時,諾岷就奏請雍正,請求將今年山西各州縣所徵收之“火耗銀”全部上繳至司庫中,由巡撫衙門進行統一分配,其一年所得之20萬兩用於填補山西曆年虧空,剩餘部分則全部當做俸祿發放給官員,以作養廉所用。
此後,諾岷的提議被雍正所認可,雍正認爲此舉甚好,於國於民都沒有壞處,是“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無偏少之弊,無苛索橫徵之擾,實通權達變之善策”,既能填補地方虧空,又能讓百姓沒有苛捐雜稅的困擾。因此,不久,雍正就降旨於諾岷,允許他在實施。在得到雍正的同意後,諾岷隨即將山西“火耗銀”的繳納數額統一定爲每兩徵收二錢。而後,山西當年得“火耗銀”共43萬餘兩,除去填補虧空的20萬兩,剩餘23萬餘兩,諾岷給予山西地方長官養廉11萬兩,支付通省公費和州縣雜費9.2萬兩,尚結餘2.8萬兩,成效斐然。
之後,雍正在看到山西實施“火耗歸公”的成效居然如此斐然,居然在完成補空、養廉、公費等的使用後,還能結餘數萬兩,遂有意將其推行於全國。但是,在雍正向朝中重臣表露出這種意圖時,卻遭到了多數官員的抵制,他們紛紛提交條奏,表示極力的反對。這些官員認爲“耗羨爲州縣應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就是“火耗銀”爲州縣官員應得之物,上司不應該要求其上繳。
而就在朝廷在僵持着要不要推行“火耗歸公”時,一份由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所上之奏章卻打破了這個僵持局面。
在這份奏章中,高成齡先是用現今官場上所盛行的種種惡習來反駁那些反對實施“火耗歸公”的官員:
耗羨者,百姓之銀錢,即朝廷之財賦,乃皇上體恤羣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劑虛,以補其常俸之不足,非專爲州縣而設也,今如條奏所云,竟以耗羨爲州縣應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殊不知耗羨與節禮原屬相因,上司不提解耗羨,屬官必呈送節禮,自督司道府廳,量其權勢之重輕,定其規禮之厚薄,夫下既送節禮以媚上,則有所恃,而生其挾制,必至肆行而無忌,上既貪節禮以取下,即有所聞,而礙於情面亦將徇隱,而不言損名節。敗官常脧民膏虧國帑,實由於此。若禁止饋遺,一概不許收受,其不肖上司必將尋隙勒詐,別生事端,恣其無厭之求,即有淡薄自甘者,思欲屏絕饋遺,而上司衙門別無出息,枵腹辦事,反不如州縣各官,安享厚利,誰能堪此。
其認爲“火耗銀”本就是百姓用來填補上繳給朝廷的稅銀的損耗的,所以本質上它就是朝廷的財賦。而朝廷之所以把“火耗銀”交由地方官自行分配,只是因爲皇帝體恤羣臣,所以才允許院、司、道、府等衙門以盈補虧,才默認地方官可以用其來補充其俸祿的不足,而並非是什麼州縣官員應得之物。
因此,如若上司不提取“火耗銀”,則屬官就必定就會送禮,如若上司收下了這份禮物,那他必然就會被屬官所挾制,此後對於屬觀的貪贓枉法,礙於情面,他們只會是徇私隱瞞,不予處理。而一旦上司徇私枉法,那屬官必定就會肆無忌憚的搜刮民脂民膏,虧空國家財政。
清朝地方官畫像
而如若朝廷嚴令官員不得收禮,那一些本就腐敗的上司定就會以各種理由去敲詐屬官,而這樣只會讓屬官變本加厲的去掠奪治下百姓,從而去滿足那貪得無厭的上司。而即使上司清廉,你說在微薄的俸祿下,又被朝廷禁止收禮,在沒有其他收入的情況下,試問,他在看着屬官都在享受着奢侈的生活之時,他又能堅持多久呢?
之後,高成齡就建議道:
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敢憑大吏分撥,以公衆之耗羨爲公衆之養廉,天理人情之至,王法所不禁也,況耗羨提解於上,則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即可隨便支應,而不分派州縣,上司既不分派,則州縣無由藉端科索裏甲,是提解火耗亦可禁絕私派,豈非因時制宜,安上全下之要務乎,再閱條議,謂提解火耗定限每兩若干,不得寓撫字於催科等語,近如山西一省,現將州縣火耗逐一詳查、逐一酌減,較之昔日輕其大半。
他認爲“火耗銀”應該上繳各省司庫,由各省督撫進行統一分配,以公衆之火耗銀爲公衆之養廉,完全合乎情理,爲王法所允許。況且將各州縣的“火耗銀”統一收歸至各省司庫,不但可方便各省的公務用度的支出,還可有效的禁絕各州縣“火耗銀”的隨意攤派,因有火耗銀的存在,各省一旦缺錢,督撫就可直接調用“火耗銀” ,而無需再分攤到各州縣。由此,若督撫不分派,那州縣長官就沒有藉口再向治下百姓索要,而其"火耗銀"的徵收也就只能按照各省所定的標準來,如此也就能有效的降低百姓的負擔。
最後,高成齡對“火耗歸公”給出了這樣的實施方案:
臣請皇上敕下直省督撫,俱如山西巡撫諾岷所奏,將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銀兩約計數目先行奏明,俟年終之日,將給發養廉若干,支應公費若干,留補虧空若干,一一具折題銷,則電照之下,誰能侵吞,總之耗羨非州縣之已資,應聽分撥於大吏提解,乃安全之善策,實非爲厲於屬員,臣因吏治民生起見,如果微言可採,伏乞皇上睿鑑,施行謹奏。
其建議“火耗歸公”應該推行於全國,而實施的方法就像山西巡撫諾岷所奏的那樣,將全省一年所得的“火耗銀”的大概數目先奏明於皇帝,而後各州縣所徵收的“火耗銀”就統一上繳所屬省的司庫,由各省督撫進行統一分配,或用於填補虧空,或用於官員養廉,或用於地方公費。而爲防止有官員貪污“火耗銀”的情況,年終時,督撫需將發放廉銀若干,支付公費若干,留補虧空若干等信息,一一具體上折報銷,如若出現與年前所報數目嚴重不符的現象,則督撫就要被嚴懲。
如此,就在高成齡的勸說下,雍正最終決定“期於必行”,採納其建議和實施方案,於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下詔全國,正式推行“火耗歸公”。而隨着“火耗歸公”的推行,“養廉銀”制度自然也就隨之推行於全國。
“養廉銀”會被推行的原因
一、解決官員低俸祿的問題,從而遏制貪腐問題
對於官員俸祿的數額,清代延續明代,實行的是“低俸祿”,且其官員俸祿之低,較之明代更甚。
據《清會典事例》載,京外官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如下:
“正、從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正、從八品,俸銀四十兩,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釐,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從九品,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銀和俸米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銀,卻無俸米)。
從以上記載,可以看出,清代官員的俸祿普遍較低,根本就不足以支撐官員日常開銷所用。以正七品的知縣爲例,其一年的俸銀平均下來每月僅有3兩多,知縣可不是普通百姓,普通百姓得銀3兩或許可支撐一月,乃至是數月,但知縣可不行,他不但要支付一家人的日常開支,還要去支付師爺、衙役、管家、奴婢等等這些人的工資。試想,用每月僅3兩的俸祿如何去支付這些繁重的人工費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尚有二十餘日將忍飢不食乎”,事實上,如若按照當時一般官員的日常開支來計算,知縣一月的俸祿頂多只能支撐五六天。
清朝官員俸祿(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銀和俸米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銀,卻無俸米)
試想,一月俸祿僅能支撐五六天,那剩下的二十餘天該怎麼辦呢?難道要餓死?或者說是過苦日子嗎?顯然不可能。那如若官員們要維持他每月的日常開支,或者是過着更奢侈的生活,在俸祿不足以支撐的情況下,他們會怎麼辦呢?多數情況下,他們就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貪贓枉法,去收受賄賂,從而來滿足自己的日常所需。
當時,爲了能撈取供自己奢侈生活的財富,他們是竭盡所能的去行貪污索賄之事,“聞向日饋送巡撫節禮諸項,正數之外,又有堂禮、隨禮、綢緞禮、契食禮。其他贊營屬印、請託題調、扣剋規例、濫準詞訟,盈千累萬”,當時一地之巡撫每年所收到下屬所呈送的賄賂是數以萬計,且名目甚多,堂禮、隨禮、綢緞禮、契食禮等等,總之是竭盡所能的行貪污之事。
試想,如若天下有近乎一半都是貪贓枉法的官員,你說這天下會怎樣?必定會動盪不堪,民不聊生,於國於民都是極爲不利的。於國,貪官污吏會致使國庫空虛,國家統治根基不穩;於民,貪官污吏會致使百姓生活無以爲繼,甚至是家破人亡。因此,對於清朝統治者而言,只有遏制住“腐敗”這股風氣,讓吏治變得清明,統治才能穩固,國庫才能充盈。
那怎樣才能遏制住腐敗呢?顯然用嚴苛的刑罰來懲治貪官,從而震懾住天下官員,讓天下官員不敢再貪,這無疑是最佳的選擇。但是,如果一味的只知道用嚴法來逼迫官員去廉潔,卻不解決官員低俸的問題,這勢必會引起官員強烈的反彈,他們雖不會辭官,但也不會再爲朝廷實心實意的辦事,畢竟官員連日常生活都維繫不了,他們還怎麼去廉潔奉公呢?
因此,對於清朝統治者而言,若想要名正言順的實施嚴苛的反腐措施,其首要解決的就是官員的低俸祿問題。那如何去解決呢?顯然直接增加官員的俸祿這是不可能的,畢竟至雍正時期,清朝國庫已是接近枯竭,連官員那微薄的俸祿都已經快發不出了,又如何再去增發官員的俸祿呢?由此,正是基於此,“養廉銀”這種類似於我們現在年終獎的制度就隨之應運而生。
首先,“養廉銀””的發放,是基於“火耗銀”的,而不是基於國庫的,“火耗銀”本就不屬於朝廷,所以它的支出影響不到朝廷的財政收入。其次,“養廉銀”不是正俸,而是獎金,這就便於朝廷對其進行管理,發多少,怎麼發,何時發,何時不發,完全就由朝廷說了算,朝廷可以隨時更改,而不似正俸,什麼都是規定的死死的,朝廷幾乎很難對其進行更改。因此,以“養廉銀”的形式來解決官員低俸祿的問題,這無疑是最佳的選擇。
清朝地方官的“養廉銀”數額
二、改革“火耗銀”的需要,減少官員對改革的牴觸心理
清代,因“火耗銀”並非是正稅,而是附加稅,所以朝廷並未規定它的徵收數額,數額多少有地方官員自行決定,也就是說他們認爲應該徵收多少就能徵收多少。由此,這就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地方官員爲滿足自己奢侈無度的生活,去加重“火耗銀”的徵收,從而加重百姓的負擔,直至百姓被逼的家破人亡。
那地方官對治下百姓的“火耗銀”的徵收到底有多繁重呢? 以雍正初年爲例,據《清史稿》所載:“查秦省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僅陝西一帶,其地方官徵收“火耗銀”的數額少者二三錢,多者四五錢,其比例最高達正稅的50%,其火耗銀之繁重可想而知。試想,百姓既要承擔本就已繁重的正稅,又要承擔如此繁重的火耗銀,他們怎受得了?一旦百姓受不了,其必然就會出現“官逼民反”的局面,而如若任由這種現象的出現,清朝必定陷入滅亡的邊緣。
雍正即位後,他深知如若再不限制地方官對於“火耗銀”的濫徵濫派行爲,則國本必不穩。由此,雍正元年元旦,雍正即在昭諭地方官員的文告中說道:“如今錢糧火耗,逐漸增加,民脂民膏,胺削何堪”,此時雍正顯然已經開始有了開始改革“火耗銀”的意圖。
然而,改革“火耗銀”,將其歸公於朝廷,這絕非易事,畢竟自明萬曆以來,其百年間,“火耗銀”皆爲州縣長官所私有,從未被朝廷所有。況且,當時“火耗銀”又是朝廷默認的給予官員的一種俸祿上的補充,康熙就曾說:“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因此,雍正驟然間若實施“火耗歸公”,則朝堂局勢必定不穩,地方更會大亂。可是,以當時的局勢,如若再不改革,天下又必定會大亂,如此雍正可謂是兩爲其難。
恰好,就在雍正爲難之時,山西巡撫諾岷和布政使高成齡所建議實施的“養廉銀”制度,卻給了雍正一個可以改革火耗的機會。“養廉銀”的出現,讓官員在被切斷對於“火耗銀”的私有之後,可以繼續獲得不菲的收入,督撫至少可獲銀1.5萬兩,而州縣長官至多也可獲2000兩,有了這筆費用,雖不能滿足他們奢侈的生活,但卻可保他們生活無憂矣。由此,在官員有了生活的保障後,雍正“火耗歸公”的推行雖然依舊會遭受到官員的阻攔,但阻力卻是少上許多。
清代部分職位品級所得“養廉銀”之數額
“養廉銀”的覆蓋範圍,及發放數額
初,雍正所推行的“養廉銀”制度,其只針對督撫以下的地方主官,也就是上至總督,下至知縣(不包括縣丞、同知、通判等佐貳雜職),卻不針對京官。但是,在實行不久,因京官未被納入到“養廉銀”的發放範圍中,所以致使京官與地方官的俸祿開始出現嚴重的失衡,京官與地方官的衝突開始加劇。
此時地方官若進京辦事,京官們對其是進行層層盤剝,“外省各官,遇有提升、調補、議敘、議處、報銷各項並刑名案件,每向部中書吏賄囑。書吏乘機舞弊,設法撞騙,是其常技。至運京餉、銅、顏料各項解員,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迴,稍不滿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動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費”,此時,只要遇到跟地方官有關的事情,京官就會設置各種關卡,趁機是大肆敲詐,地方官若要辦提升、調補、議敘、議處、報銷等事情,不交錢是絕對辦不下來的。
由此,爲了解決這一日益加劇的內外官員的矛盾,雍正六年,雍正對京官實施雙俸制度,此後凡是京官每年皆可領取雙份俸銀和俸米。同時,也開始實施“養廉銀”制度,但京官的“養廉銀”與地方不同的是,首先,它並非是從“火耗銀”中獲得的,而是從各省上繳銀兩和國庫盈餘銀兩中撥出部分用於分放。其次,與地方“養廉銀”直接分發到各級官吏手上所不同的是,京官的“養廉銀”是先分配到各部衙門,然後再分配到各部官員身上。
雍正年間,初,各省地方官所能獲得“養廉銀”的數目主要是以各省火耗銀兩多寡、官員職位高低、管轄範圍大小及地理位置衝僻、所任事務繁簡等爲基準,以雍正十二年爲例,各地總督養廉銀少者有1.5萬兩,多者達3萬兩;巡撫少者有1萬兩,多者1.5萬兩;知府少者有1500兩,多者6000兩;知縣少者有400兩,多者2000兩。
而對於京官,他們養廉銀的發放主要以所在部門的地位高低、事務繁簡等爲基準。以雍正六年爲例,戶部得銀92300兩,其尚書、侍郎各得17200兩,而禮部卻只得銀5000兩,其尚書、侍郎僅得千兩。同時,因京官的養廉銀純粹是靠國庫的盈餘來發放的,所以他們的養廉銀要比地方官要少上許多,比如相同品級下,一個總督的養廉銀最高可達3萬餘兩,如山西巡撫諾岷每年養廉銀就高達31700兩,而京官尚書最高卻僅爲1萬餘兩,可以說是相差較爲懸殊的。
清朝中央職官表
此外,因清代多有官員在本職之外兼任其他職務的現象,如此,對於這些有兼職的官員,念其事務繁瑣,會額外多給予一些養廉銀,即“增事則增養廉,事畢則停養廉”,就是增加職務就增加養廉銀,若職務取消就停掉其這部分的養廉銀。如浙江總督程元章在給雍正的一份奏摺中就提到:“兵備道王斂福,前在杭嘉湖道任內,年給養廉銀一千六百兩,因兼辦海塘公務,又增給銀一千兩,俟工竣停其添給”,此時浙江兵備道王斂福,在杭嘉湖道任職時,曾因兼辦海塘公務,又多給了養廉銀一千兩,後來海塘修好,這一千兩也就停發了。
到了乾隆年間,“養廉銀”被進一步規範化。首先,其覆蓋的範圍被進一步擴大,此時如同知、通判、縣丞等佐貳雜職均被納入到“養廉銀”的發放範圍中。此後,清朝的“養廉銀”覆蓋到整個官場,只要是官,就能領取到數額不等的“養廉銀”。其次,對於地方官“養廉銀”發放的數額也被進一步規範,不再似此前那樣相差懸殊,此時上至總督,下至從九品,皆有一個定額,如總督的在13000至20000兩之間,巡撫在10000至15000兩之間,布政使在5000至9000兩之間。
最後,對於武官養廉銀的發放,也不似雍正時期那般隨意,此時武職的養廉銀也被固定,如盛京將軍爲2300兩,其餘駐防將軍爲1500兩,副都統一般爲800兩,總兵一般爲1500兩。
“養廉銀”對清朝的影響
首先,我們來說“養廉銀”對清朝的利。
一、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有清一代,雍正年間吏治之清,能爲史籍所稱讚,這與其所實施的通過嚴密的法制與養廉銀製度相配合的政策是分不開的。因“養廉銀”的發放增加了官員的俸祿,及地方公費的支出,使得官員失去了肆意貪污索賄的藉口,也讓朝廷有了可以名正言順的嚴懲貪官污吏的理由。如此,在嚴刑峻法的震懾下,基於朝廷所發放的養廉銀已足夠支撐其日常開銷,官員自然不會冒着丟官,甚至是丟命的威脅去行那貪污之事。
實際上,自雍正實施恩威並濟的“養廉銀”制度後,如廣西巡撫孔毓珣上任對衙門節禮“盡行不收”;廣西布政使劉艇琛對下屬上的節禮“分毫不敢收受”等拒絕接受賄賂的記載,在雍正朝是頻繁出現。由此可見,它卻是起到了遏制貪腐,讓吏治變得清明許多的作用。
此外,“養廉銀”的誕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清朝官場“以下養上”的格局,變成了“以上養下”,而隨着這種格局的出現,地方官員官官相護的問題也就得到了較大的緩解,而官官相護的問題若不在,也就意味着吏治得到了一定的澄清。試想,原本上司迫於生計,多數會接受下屬的賄賂,而一旦接受賄賂,也就意味着上司將被挾制,對於下屬的犯法行徑,他只會是熟視無睹。
如此,如若上司對於下屬的胡作非爲,置若罔聞,甚至是暗地包庇,你說會發生什麼?顯然,這些下屬就會更加肆無忌憚的去行那貪污索賄之事。但是,如果上司無需再因生計而被迫接受下屬的賄賂的話,也就意味着上司不用再受下屬的挾制,對於下屬的貪贓枉法之事,他亦就可光明正大的予以處理。如此一來,當上司對下屬的貪污索賄之事有了反應後,其下屬自然也就不敢再明目張膽的行貪污索賄之時,這樣一來,吏治自然就能澄清許多。
清朝地方官吏
二、相對減輕了百姓的負擔。隨着“養廉銀”制度的頒佈,曾經官員低俸祿的問題不復存在,而後雍正又加強了對官員的監察,並制定了嚴苛的刑罰來對付貪官污吏,由此官員已無需,也不敢再冒着丟官去職,甚至是砍頭的風險去行剝削百姓之事,百姓之苦相對減輕。正如雍正所言:“朕之施恩於官者,實施恩於民。之意無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擾,皆樂業于田間”,官員們如若在不需要通過貪污就能獲得能支撐他日常開銷的錢財後,他們自然就不會再去冒着風險去剝削百姓。
三、相對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因“養廉銀”的存在,讓官員不用再爲生活所困擾,因此也就減少了他們挪用公款的行爲,而隨着諸多官員皆不再貪污公款,清朝的國庫收入自然也就是與日俱增。如雍正所言:“近觀各省吏治,雖未必能徹底澄清,而公然貪贓犯法及侵盜錢糧者,亦覺甚少。是衆人悛改之象,與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寬宥之初心矣”,“養廉銀”雖未能徹底解決貪污腐敗的問題,但卻能讓這些貪官不敢再明目張膽的去行那強取豪奪,貪污公款之事,如此國庫自然也就是“庫努漸見充裕”。
其次,我們來說說“養廉銀”對清朝的弊。
一、“養廉銀”分配過於不均,高多低少,致使底層官員心態逐漸失衡,最終致使其對百姓的剝削更爲嚴重。自乾隆年間,乾隆將“養廉銀”數額固定化,多不再以各省火耗銀的多寡、所轄事務的繁瑣、地理位置的衝僻等來定養廉銀的發放。因此,自乾隆後,“養廉銀”的發放,其實已於正俸的發放一般無二,即官大品高者,養廉銀就越多,官卑品低者,養廉銀就越少。
按理說,品級高的,其養廉銀較之品級低者要多,這無可厚非。但是,“養廉銀”其用意本就是爲了養廉,是給予官員的一種獎勵,因此即使要多,也不能多太多,如若多的太多,這必然是會造成底層官員心態失衡的。而實際上,當時乾隆所定的份額對於底層官員來說實在是太過於懸殊,時總督的養廉銀最低也有1.3萬兩,而知縣的養廉銀最低卻僅有400兩,兩者相差近75倍。
正如清朝文學家賀長齡所言:清朝養廉銀的發放是“兩司以上之養廉,不無稍厚,而州縣以下,未免猶薄”,高級官員的養廉銀是十分豐厚,而底層官員的養廉銀卻是十分微薄。由此,這也就造成底層的州縣官員是出現了極度的心理不平衡,他們不甘心自己每日要處理比自己的上司更爲繁瑣的事務,拿的養廉銀卻要比上司少了數倍,甚至是數十倍。試想,在這等不甘心的驅使下,他們會做出什麼?顯然,爲了彌補他們所謂的“損失”,他們必然就會更加喪心病狂的剝削自己治下的百姓,希望靠着這個來獲得與自己的上司相匹配的財富。
當然,在雍正朝,礙於雍正實施嚴苛的反腐措施,所以地方州縣那些貪官污吏還算收斂,並不敢明目張膽,也不敢肆無忌憚的盤剝百姓。但是,到了乾隆年間,隨着乾隆對於官員的約束越發放鬆,且乾隆本人又是一個奢侈無度的皇帝,又重用和珅這等貪官,由此,地方官員剝削百姓的行爲就變得是肆無忌憚,而後在因養廉銀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心裏極度失衡的誘使下,其剝削百姓是更爲的喪心病狂,百姓是越發的苦不堪言。
二、京官與地方官“養廉銀”相差懸殊,致使京官越發腐敗,爲了獲得與地方官相當的錢財,京官是竭盡所能的敲詐着地方官的錢財,而地方官在京官頻繁的敲詐下,爲了滿足京官所需,他們就只得更加拼命的剝削百姓。清時,因京官的“養廉銀”源於國庫的盈餘,所以他們的養廉銀自然不比地方官來得多,地方官養廉銀的數目要高出京官養廉銀數倍,乃至數十倍以上,如總督,他的養廉銀就要比同品級的京官高出至少20倍以上。
由此,基於養廉銀京官少,而地方官多的特性,當時是“人情喜外任而不樂京職,大抵皆然”,因地方官養廉銀十分豐厚,所以一旦有機會,京官是紛紛找機會調往地方供職。但是,地方官的職務也就那麼多,而京官又肯定是要有人去擔任的,因此總有京官是去不了地方就職的。那麼對於這些去又去不了地方,而在京中任職又不高的京官來說,爲了能獲得錢財,他們就會竭盡所能的用各種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法來從來京辦事的地方官手中謀取自己的利益。
當時,京官會利用職位之便,對來京有求的地方官,是各種明示暗示的要“小費”。於是乎,各種所謂的“部費”是應運而生,比如奏銷地丁就有“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有“報銷部費”,官員調補就有“調補部費”。總之,京官爲了從地方官中謀取利益,是想盡辦法的設立種種名目,對地方官是巧取豪奪。而對於地方官可言,因其有求於京官,所以對於京官的強取豪奪,他們亦只能是忍氣吞聲的受着,畢竟,只要地方官想辦成事,想升官,想調缺,他就必須得給京官好處。
而我們要知道,京官所要的好處,可不是幾十兩就能打發的,是要用少者百兩,多者數萬兩才能打發他們的。因此,面對於這如此巨資,即使有養廉銀的支持,地方官也是萬萬不能支撐不起的,畢竟一入京城,其所要賄賂的京官可不只有一個。由此,爲了支撐住這等鉅額花費,地方官就只有從百姓的手中進行掠奪,利用百姓的錢財來滿足自己的私慾,及所需。
總的說,在雍正朝,因雍正在實施“養廉銀”制度之時,還同時在實行着嚴酷的反腐措施,因此“養廉銀”卻是起到了讓吏治清明的作用,百姓爲此也得以是負擔銳減。但是,到了乾隆朝,隨着乾隆放鬆了對於官員的管理,且還重用貪官污吏,同時其自己也是奢侈無度,爲了滿足自己私慾,他更是鼓勵官員上貢,由此“養廉銀”在此時非當沒有繼續起到澄清吏治的作用,反而是成爲了地方官和京官加速腐敗的一根導火索,讓百姓的生活是變得更加的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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