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時期妻和妾都是什麼地位?差別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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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我國封建社會中是比較注重倫常關係的,其中就包括了妻妾的地位之差。接下來聽聽小編講一講他的一些故事。
在中國,妻妾的出現,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殷周時期。後來隨着階級名分制越來越趨向規範、嚴格,作爲夫妻關係中,妾的奴屬地位更加固定化。
《禮記·曲禮》記載: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 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
妻一般都是指正妻,正室,妾一般指小妻,側室。受影視劇的影響,大家普遍認爲,妾室在家庭中的跋扈,往往因爲備受寵愛從而提升了自己的家庭地位,但事實並非如此。
古代崇尚儒家的禮,禮則明確區分了在官宦家庭裏,妾的地位與婢相似,可隨意買賣,其家庭和社會地位都不高。
在這裏,我們以明代的妻妾制度爲例,爲大家講解明代妻妾地位的差異。
一、律法
“富貴人家,沒一個不蓄姬妾。”,正是因爲納妾的現象普遍,爲了防止妻妾地位失衡,而導致家庭混亂,法律法規也會設置相應條文,幫助家庭維持秩序。
《大明律》中對於“妻妾失序”有以下明文規定:凡以妻爲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爲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許娶妾。違者,笞四十。
這些法律條文,使妻子在家庭地位變得穩定,不會擔心妾的位置會居於自己之上。但法律條文只寫清了對於妻妾地位變化的懲處,而在事實上,妻妾地位的差異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仍然很顯著。
從迎娶、服飾、喪葬等都有明顯的不同,所以妻對妾而言,有着絕對的約束力。
二、 迎娶
我們都知道妻是明媒正娶,而妾呢?則大多通過金錢購買而來,納妾訂立的這個文書不叫書,而叫做契約,它實際上是一種買賣的契約。這種買賣關係,註定了妾在封建家庭中的低賤地位,而且還有以後被轉賣的風險。還有一種就是通過贈送,比如著名的呂不韋就是姬妾送給異人等等。
傳統儒家士大夫在娶妻和買妾上都有自己的觀點,他們覺得娶妻跟買田莊相似,均是爲了求“實”,而納妾則是爲了“娛情”。作爲丈夫對妻妾尚有如此看法,又何嘗會對妻妾迎娶要求一致呢?
《儒林外史》中曾記載,揚州鹽商宋爲富的一次納妾經過,當時納妾成羣的宋爲富想要讓沈大年的女兒沈瓊枝爲妾,可沈氏父女誤以爲對方是想娶妻。他們來到揚州後,宋爲富沒有認真籌備,黃道吉日、張燈結綵統統沒有,他當時直接尋人把新娘擡到府上,再給沈父五百兩銀子,則算是納了其女兒爲妾。
沈氏父女看到宋爲富此番做法,頓時明瞭,對方是想納妾而不是娶妻。所以通過迎娶方式的不同,則可判斷究竟何爲納妾,何是娶妻?尋常百姓早已心知肚明。
三、服飾:
妻妾服飾有明顯差異,無論是官宦家,還是民間家庭,妻妾服飾均不同。官宦家庭,夫君是官員,也就意味着其夫人可能被封爲誥命夫人或者等等其他名頭,也就是我們常言的命婦。
朝廷法規中明確了命婦的禮服樣式,見不同等級的人,則需穿戴不同服飾,見皇帝、皇后需穿特定的禮服,在家見丈夫、舅姑或祭祀時則有另外的服飾。明代命婦所穿戴的大衣、霞帔也有特定的等級,雖有些命婦的首飾相似,但會用數量的多少來加以區分。
普通家庭裏,丈夫雖常寵妾,但心裏知曉妻妾之別。歷史所記載的西門慶貪淫好色,但當家裏要爲妻妾做衣裳時,妾是“每人做件妝花通袖袍兒,一套遍地錦衣服”。正妻呢?“兩套大紅通袖遍地錦袍兒,四套妝花衣服”。
西門慶都知曉,就更別說當時其他安分守己之人。所以單從服飾來看,妻妾的差別顯而易見。
四、喪事:
喪葬的禮儀上,妻妾差異更甚。明法規定,正妻死後,即與夫君同穴合葬,如果是繼室,也可享受合葬的權利,只是需要區分合葬位置,即左髮妻、右繼室,但自古就無妾與之合葬之例。
明末清初著名學者顧炎武,在祖父小妾和父親小妾的喪事處理中,完美詮釋了以上之理。在給王弘撰的書信中明言,祖父的兩位小妾死後都“葬之域外”,沒有跟祖父合葬。
顧炎武父親的小妾對顧炎武有養育之恩,再加之“五十餘年之苦節”,無論是恩情還是品德尚佳,但顧慮其規定,顧炎武最後還是沒將他們合葬,只是在禮儀上回報父親小妾,“爲位受吊,加於常儀”。
他能做的尚且就只有這些,並不會因爲父親小妾良好的品德,而更改喪葬方式。
五、相處:
妻妾相處分兩種模式,一是相處和睦,二是妻妾相爭。和睦很容易理解,兩人以禮相待、未有衝突,本小節着重講妻妾相爭,衝突發生後,兩者實力有何差異?
當古代妻子無法生育,“不孝有三,無後爲大”的觀念根深蒂固,作爲正妻,就無法再限制丈夫娶妾,所以最爲理智的做法就是主動爲丈夫置妾,以顯示自己賢惠、大度,從而重新獲得丈夫的信任。但這歸根結底是怕衆人私下議論,幫夫君納妾,則爲堵住衆人悠悠之口。而本人則因妒忌,會將妾“置頓僻處”,更有甚者將妾置於死地。
明代的史料,尤其是小說,就記載了很多悍婦或妒婦,她們爲了得到丈夫的專寵,無不限制丈夫娶妾。
據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補遺》就曾記載一件事:禮部致仕左侍郎楊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殺侍婢十餘人,宣不能制。東廠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擬贖如律,宣則贖杖仍致仕。上曰:“王氏雖命婦,例應納贖,但肆意殘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
王氏妻子仗殺侍婢十餘人,最後卻因爲是命婦,所以納銀贖罪,被杖打五十,妻妾差異由此而出。明人沈德符在這一記載的後面有這樣一段感慨:“此例若行於今世,足使士紳之妻漸懼不敢恣,但恐貴臣如楊宣,隱忍不敢發耳”。
前文提到妾多數都是買回來的,且夫君可以隨意轉賣小妾。但對妻子,則不能同上,法律明文維護妻權。妻妾相爭,妾往往處於弱勢,妻若善妒,妾的下場往往悲慘無比,不單是夫君能隨意轉賣妾室,正妻也可以。
例如“鄉人鄭叟出賈,妻遣其妾歸貧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妾已身懷六甲,但正妻仍不顧,執意賣掉妾室,正妻權力顯而易見。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明末清初人李漁,曾對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較:
至於姬妾婢媵,又與正室不同。娶妻如買田莊,非五穀不殖,非桑麻不樹,稍涉遊觀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爲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
買姬妾如治園圃,結子之花亦種,不結子之花亦種;成蔭之樹亦栽,不成蔭之樹亦載,以其原爲娛情而設,所重在耳目,則口腹有時而輕,不能顧名兼顧實也。
明朝妻妾關係,並非影視般顛倒常理,妾室的各方面地位永遠低於正妻,正妻若採取強硬的手段,妾室便永無翻身之地。當時的社會倫理和法律規定,無不強調妻妾地位之差。
夫君在家中時,從服飾上看到妻妾差異,自然知道何爲正,何爲娛,所以儒學中言:妻子爲求“實”,而妾爲“娛情”,也就不難理解了。夫君在家雖對妾更寵愛有加,但也知孰輕孰重,況且正妻還有很多手段可以發揮的不是嗎?
但從丈夫享受肉慾的角度而言,確實是“妻不如妾”,而從那些身爲小妾者的日常生活來看,卻是妾遠不如妻。
新中國成立後,納妾制度才被徹底廢除!但納妾制度還能盛行數千年,也是有其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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