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犯了死罪,定罪行刑要走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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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縣城有人犯了死罪,要經過怎樣的流程,才能給他定罪行刑呢?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在清朝犯了死罪,定罪行刑要走哪些流程?

首先,百姓到縣衙說明情況後,知縣就要下令調查。調查結束後,再根據犯人罪行決定如何判決。這裏就不得不先爲大家解釋一下“封建制五刑”了,什麼是“封建制五刑”呢?

“封建制五刑”在隋《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其中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

笞刑,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就是用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從十到五十分爲五個等級。

杖刑,比笞刑稍微重一點,是指用杖擊打犯人臀、腿或背部,從六十到一百分爲五個等級。

徒刑,從一年到三年分爲五個等級(每等加半年),在此期間會給犯人戴着枷鎖服勞役,犯人服勞役期間是沒有人身自由的。

流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流放,分爲兩千裏、兩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個等級。第一年犯人必須戴着枷鎖服勞役,而且流放後是不準擅自回到原籍地的。

死刑,也就是最重的一種刑罰,不過死刑還要分爲到底怎麼死,是絞死保全屍,還是直接斬首,後者屬於較重的情況。

在清朝犯了死罪,定罪行刑要走哪些流程? 第2張

以上就是“封建制五刑”,根據犯人的罪行輕重,會判決不同刑罰。如果一個人罪行較輕,那麼知縣可以直接對其施以笞刑或杖刑,但如果罪行相對還要重一些的話,那麼知縣就沒權處置了,此時就必須向上呈報。

縣的上面就是府,這時候知府要查看知縣送上來的卷宗,判定知縣的判決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就要打回去讓其重審,如果合理的話,知府也是沒權力執行死刑的,就還要往上呈遞。

再往上就要歸省級部門管了,也就是按察使司。在明朝,省級地方官員分爲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其中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管一省軍務。

到了清朝,都指揮使司被廢除,就變成了“二司”,其中布政使管行政財政、按察使管司法監察郵驛。所以知府呈上來的卷宗,要由按察使進行審覈,同樣覺得不合理的話,就會打回要求重審。如果按察使同樣認爲應該判定爲死罪,他還是沒有權力處決,也就是說,還要向上一級呈報。

再來卷宗就到了督撫手中,督撫是總督與巡撫的合稱,二者是清朝時期地方軍政長官。督撫的權力相對較高一點,可以對“徒刑”進行判決。至於更爲嚴重的罪行,就必須向刑部呈報。

有人或許會說了,刑部可是中央司法部門,總該對死刑犯有處決權了吧。然而並沒有,刑部也就多一個對“流刑”的判決權,如果犯人是死罪,就算刑部也沒辦法處決,而要交給大boss皇帝來決定。

由此可以看出來,古代對於刑罰還是很嚴謹的,並不是說一個知縣或是知府,就可以隨意處決。不涉及性命的刑罰,皇帝可以交給下面的官員做主,像判死刑這種大事,皇帝還是要親自決定。

皇帝的權力這麼大,那麼他是不是想讓誰死就讓誰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呢?其實也不是的,皇帝想要殺一個人,也必須有名正言順的理由,還要依法走程序,不是說想殺就殺的。

古代的刑罰雖然很嚴酷,但今天我們也知道了,這些刑罰並非隨隨便便就判決了。可想而知,那些被判處死刑,甚至像凌遲這種殘忍死法的,必定是罪行相當嚴重了。

當然,嚴酷的刑罰並非統治者的治國良方,因此時間一長,必定因殘酷的鎮壓,從而加快王朝覆滅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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