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時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樣的?

本文已影響2.67W人 

元朝是中國歷史上首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受到蒙和漢二元文化的影響,女子的婚姻教育與前朝略有不同。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婚姻由男女關係構成,婚姻問題與女性問題有着密切的關係。女性作爲“半邊天”在中國古代生產生活有着不容忽視的地位。

關於女子婚姻教育的研究一直是傳統女子教育中舉足輕重的一部分,也是研究元代“女德”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擇偶之教

選擇什麼樣的家庭與個人爲對象締結婚姻關係,這是婚姻當事者及其家庭必然要考慮的問題。對此不同的家庭和個人各有自己的想法,同時受所處時代的制約,擇偶標準又表現出普遍的社會性,各時期的擇偶觀具有自己的特徵。

元代前期,人們在擇偶時“男看家道,女重顏色”,繼承了原蒙古族婚嫁傳統的擇偶觀。主張擇偶時,男子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女子要有麗容秀貌,倡導婚嫁論財產、美貌。蒙古族盛行一夫多妻制,而妻子多寡是由財力決定的,“男看家道”可以是牛、羊的數量,也可以是錢財的多少。

元朝時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樣的?

對女子“三從四德”方面的要求甚少,主要看女子的容貌,如一女子有上乘的姿色,白皙的皮膚,高挑的身材,清秀的五官,即使地位低微,也會成爲男子聘娶的對象。擇偶重財還表現在元代在法律條文中強調聘財的重要地位,大德八年規定:上中下三戶聘禮在金銀數量各不同。

如上戶需金一銀五,中戶和下戶在金銀數量上的要求略有下降,綵緞和雜用絹的數量也少於上戶之家。儘管元對聘禮之財做了限制,但聘禮數目仍遠遠高於唐代,不難看出,婚姻論財越來越嚴重。

另外,德行、門第也是擇偶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元時期主張擇偶時注重德行和人品,隨着不斷的漢化,元朝前期重財重色的擇偶觀有所變化,女子擇偶教育也更接近於漢文化,這一時期許多家庭規範就教導女子在選擇配偶時不要攀附高親,要選擇門當戶對之家。

教導女子選擇婚嫁對象時,要選擇那些有家教且性格良好的人。不能因爲羨慕對方家庭優越條件而違反選擇配偶的本意。那種以強凌弱、叛亂之子,亦或是家族中有惡疾者不要與他們討論婚姻之事。可見元時期也仍倡導婚嫁擇其德行和人品。

由於蒙古統治者實行四等人制,雖在現實中四等人制並不十分嚴格,但受風俗、語言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元代女子的擇偶教育還存在着一定的門第觀念。

據《元史》載:“薛必烈傑兒娶弘吉剌氏,生牙忽都”。二十七年,海都入寇,牙忽都在戰爭中喪妻失子,世祖撫慰嘉嘆,把弘吉剌氏的女兒賜給牙忽都。仁宗時“燕帖木兒嗣,時年十有二,妃弘吉剌氏,速哥失裏皇后之從妹也”。綽氏與弘吉剌氏世代通婚,是擇偶門第觀念的表現。

元朝時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樣的? 第2張

二、收繼婚之教

元是蒙古族建立的政權。元朝建立後,統治者實行民族壓迫政策,將人分爲四個等級。蒙古人征服其他民族後,爲保持其自身種族的純血統性,在早期十分強調婚姻教育,堅決反對蒙古人與其他族人通婚,實行蒙古族內婚,因而收繼婚在蒙古人中十分流行。

當時收繼婚制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侄收嬸母、叔收嫂、弟可收兄作出舍婿收繼寡嫂、小叔與寡嫂逃亡後亦準收繼、叔可收繼要守志的寡嫂、叔可收繼未結婚的寡嫂”。元朝早期曾規定婦人要遵從收繼婚製作爲女子婚姻教育的內容之一。

隨着社會的變遷,蒙漢文化的交融,這種嚴厲蒙古風俗被漢化政策下的收繼婚制已不合乎社會發展的要求,不僅儒生反對,就是婦人女子也抗而不從。

如當時蒙古人烏古孫良楨,是堅決反對原蒙古族收繼婚制的典範,按照蒙古族原有婚俗,父親死後,就要收繼母親爲妻,兄弟亡,則要收繼嫂子爲妻,而父母雙方諸殞,則不受收繼婚俗的限制。元時期,婦人女子反對收繼婚的例子在《元史》中比比皆是。

有哈刺不花之妻脫脫尼雍古刺氏,不僅姿色上乘,而且擅長女工,二十六歲時夫卒,前妻有兩個兒子皆年輕力壯未娶婦,想要把脫脫尼收繼之,脫脫尼誓死不從,兩個兒子百般求討,脫脫尼破口大罵:你們與禽獸有何區別,收繼母爲妻,若我死後何顏面對你們的父親,兩個兒子聽後,漸懼,謝罪。

由此可見,隨着漢化的加深,蒙古婦女已接受了漢人“烈女不更二夫”的觀念。在這種情況下,元政府在至元、延祐年間對蒙古族原有的收繼婚製做了一些限制,規定侄兒不得收繼嬸母(至元七年七月),兄收弟妻斷離(至元十四年四月),姑舅小叔不收繼(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延祐二年五月)。

由此元代女子婚姻教育中要求婦女持貞守節、嚴守倫常便逐漸發展起來。使元代前期與後期的女子婚教形成明顯的差別。

三、離婚與再嫁

元代受蒙古族婚俗影響,婦女的離婚和改嫁有一定的自由,不反對離婚,較前代略有變化,規定離婚有三種情況:一種爲犯“七出”之狀的出妻;另一種爲犯義絕的斷離;最後一種爲夫婦不安諧的和離。

元朝時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樣的? 第3張

元代女子的婚姻教育沿襲了自唐以來關於“七出”和“三不去”的內容,“七出”和“三不去”分別是對妻子和丈夫提出的要求,當妻子具備符合“七出”要求中的任何一條時,丈夫可以根據“七出”之規要求離婚,元律規定“七出”的條件與前代無異: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嫉;七惡疾。妻子有“三不去”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時,則丈夫不得與其離之,即“一,經持公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得棄”。

《元史·刑法二戶婚》中對男子休妻做了限制性規定,有利於女子權利的維護,有利於阻止男子濫用七去之條。但是,如果妻子有姦淫等行爲,男子不得與女子離婚的“三不去”規定是無用的。

元時期家訓中也有關於離婚的記載,《鄭氏規範》規定:家裏的女子如果有奸蕩淫穢之事,當即驅逐出門,“若有妒忌長舌者,姑誨之,誨之不悛,則責之,責之不悛,則出之”。

可見,不僅限制男子濫用離婚之條,而且用“七出”之條限制女子行爲。元代在唐宋基礎上擴大了義絕的範圍,且官府能夠強制干預斷離。和離猶如今日的協議離婚,這無疑在當時是民主的,體現了元代在女子婚姻教育上對女子獨立自主權的保障。

關於女子再嫁,元代尤其是在初期,採取較爲寬鬆的政策,受蒙古族收繼婚制度的影響,他們本無貞節觀念,視女子再嫁是正常之事,不僅丈夫去世之後可以嫁人,即時丈夫活着的時候亦可以改嫁,因此在元朝初期女子婚姻教育很少強調從一而終、保持貞節。

元律也多處和多次出現“別行改嫁”、“聽離改嫁”等文字樣式,而且當時還十分尊重女子本人意願,聽取其意見,任其自由選擇,規定:“婦人夫亡,服閱守志並欲歸宗者,聽擴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元史》中也載:“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應沒入者,若其夫爲盜及犯流遠者,皆聽改嫁”。

在改嫁之風普遍於社會的現象下,女子父母、公婆、親友不僅反對女子守節,而且主動鼓勵她們改嫁。《元史·列女傳》記載丁從信妻李冬兒,信歿,父母呼歸問之,曰:“汝年少居孀,又無子,何以自立,吾爲汝再擇婿何如?”又有尹氏,夫殞,姑母勸其再嫁他人,尹氏不肯,姑曰“世之婦皆然,人未嘗以爲非,汝獨何恥之有”。

可見改嫁之風盛行。到元中後期,隨着理學思想的傳播,蒙古族統治者逐漸認可中原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對女子改嫁在經濟上做了一些限制,規定再嫁者之前的嫁妝由前夫之家做主。

元朝時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樣的? 第4張

除此之外,還對婦女改嫁做了時間上的限制,若女子未終制而見後夫、媒人等,在依服內成親者,都視爲違反法律規定,罰之。在《元典章》法律條文中還出現“男有重婚之道,女無再醮之文,生則同室,死則同穴,古今之通義也。”的規定。

可見,元中後期對女子再嫁有意限制,使改嫁之風有所收斂,但我們不可否認,女子再嫁仍是整個元代社會女子婚姻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

結論

元時期,女子多崇尚自由的婚戀,追求自己的終身幸福,想要把命運握在自己手中,女性的主體意識在這一時期有所覺醒。

因爲元代是由少數民族統治的,封建禮教的束縛有所鬆動,女子在愛情上較前代表現出更大的熱情和主動,愛情爲主題的元雜劇《西廂記》、《倩女離魂》、《拜月亭》等,都表現出元代女子對美好婚姻和理想愛情的嚮往,她們果敢的的衝破封建倫理道德禮教的約束,大膽的去追尋自己所向往的婚姻和愛情。

元代社會下層女子不僅要侍奉公婆,撫養孩子,還要參與生產勞動、養蠶紡織等,使家庭脫於窘迫的境界。她們亦渴求能對自己的命運做主,求得一絲身心的自由,因此她們不再像前代女性一味地順從,而是開始反對封建禮教、家庭倫理的束縛,以及開始嘗試對自己的夫君說“不”的權利。

處於社會下層的青樓女子對自由的嚮往,愛與家庭的追求更強於其他階層的女子,只要不是繼續留在青樓,她們就心滿意足,爲了這微小的夢想,她們奮力去鬥爭,去爭取。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