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朝的禁榷制度是如何發展的?宋朝的禁榷制度優勢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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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榷制度指的是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賣的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遼、宋王朝立國相差四十餘年,並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處於南北對峙的局面,或可視為同一時期的政權,在兩個王朝中都曾建立了禁榷制度,然而其發展程度卻存在天壤之別。
遼代禁榷制度的發展
遼是興起於中國北方的遊牧民族契丹人建立的政權,由於受地緣環境與民族習俗的影響,商品經濟發展緩慢,但是其建國較早,基本經歷並參與了五代十國時期的紛爭,並將後唐置於自己的附屬地位,其後又與宋王朝形成南北對峙局面。
有學者認為,受中原政治文化的影響,遼朝也建立了禁榷制度,“禁榷的範圍主要有鹽、鐵、酒、陶瓷等”。關於鹽的禁榷,“會同初,太宗有大造於晉,晉獻十六州地,而瀛、莫在焉,始得河間煮海之利,置榷鹽院於香河縣,於是燕、雲迤北,暫食滄鹽。一時產鹽之地,如渤海、鎮城、海陽、豐州、陽洛城、廣濟湖等處,五京計司各以其地領之。其煎取之制,歲出之額,不可得而詳矣”,即遼朝是在從後晉取得的燕雲地區開始實行榷鹽,而燕雲地區的榷鹽之制亦應是沿襲了後晉的榷鹽制度,但遼代是否建立起國家層面的榷鹽制度則難以考證,如田秋野、周維亮所言“遼之鹽制甚簡,系由民制,所產之鹽,除取供軍用外,餘則商運商銷,僅置榷鹽院徵收鹽稅”。
遼代對於酒的禁榷的管理要比榷鹽的管理相對完善,遼代的榷酒是通過各級麴院來實現的,在各級麴院內設有麴院都監、商曲都監、曲務使、同監曲務、曲務判官等職官來管理酒、曲的禁榷。遼代對酒稅的管理應是很重視的“橫帳諸王、國舅、公主許創立州城,自餘不得建城郭。朝廷賜州縣額。其節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賈之家,徵稅各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即頭下軍州的酒課是要收歸中央的,但是並沒有詳細記載酒類的運營方式,那麼頭下軍州的酒稅是一般的稅收還是禁榷制度下的課額,筆者更傾向於前者。
梳理《遼史》,遼代雖然設有商品禁榷的管理機構,但是卻沒有具體管理的辦法與課額、禁榷收入的記載,由於史料的缺乏,遼代禁榷制度的具體情況難以考證,很難確定遼代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層面的禁榷制度,但是在遼代的部分割槽域內出現了對商品的壟斷性經營是毋庸置疑的。
二、宋朝禁榷制度的發展
宋朝結束了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區域性統一的中原王朝,由於宋代“重文輕武”,文化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異常繁榮,但是卻造成了嚴重的邊患問題,與遼、西夏、金政權的戰爭及戰後的割地賠款,加之統治階級的腐化生活,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為了集聚財富,宋朝政府在更廣泛的商品經濟領域建立和發展商品禁榷制度,並多次對禁榷制度進行改革,為後世王朝樹立了禁榷制度的典範,也為同一時期的金王朝提供了借鑑。
宋代禁榷制度的演變後周顯德七年(960年),後周殿前督點檢趙匡胤通過“陳橋兵變”,建立起宋王朝。宋王朝建立在北周的基礎上,建國之初,其各項制度固然是沿用了北周固有的制度。如前文所言,五代十國時期的禁榷制度是一種極端的官府壟斷和中央與州縣分利共享的狀態。因此宋初的禁榷制度也自然呈現出這樣的特點。
1. 從直接禁榷到間接禁榷的轉變
由於時局的變遷,北宋初年沿襲於五代十國時期的禁榷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國家對商品專賣的極端壟斷適用於分裂割據時期,而在統一的時局下,諸多弊端暴露出來。由於國家對商品的全面禁榷,使政府包攬了商品的全部流通過程,與唐代第五琦的禁榷制度出現相似的弊端,其一,對於一個疆域遼闊的國家而言,這需要龐大的監管機構和管理隊伍來運轉,勢必造成機構的臃腫,且亦會存在官員侵利的問題;其二,完全的官辦官營機制,存在模式僵化,效率低下等問題,不能及時適應市場供需關係的變化,使商品的分配與市場的需求不對等,這會造成人力與物力的雙重損失,“茶積成山,或不能洩,歲久則皆焚棄,今利豐監積鹽復多,有司無術以御之,但坐守視之耳。”等類似問題時有發生,因而嚴重影響政府的收入;其三,政府的極端管控,阻礙了工商業的發展,這反而限制了財政收入的增漲。因此,全面禁榷制度固有的弊端迫使政府必須對其進行改革。宋代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依賴於工商業的發展,而工商業發展的前提是需要與商人互利,因此宋朝政府對禁榷制度進行了調整,將商人納入到商品的生產流通體系中來,這種改革應該是借鑑了唐代劉宴的新鹽法。宋代首創的“入中法”成為宋前期商人蔘與商品禁榷的主要方式。
關於入中,“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池,謂之‘入中’”,即商人通過向邊塞運輸軍需糧草,從而換取禁榷商品的經銷權。而入中的方法則幫助政府解決了邊塞的軍需問題,“並邊十一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宋朝邊塞的軍需供應大體依賴於商人的輸入。入中的商人獲得禁榷商品的分銷權後,從商品的貿易中獲得豐厚的收益,“商人入粟與邊,率高其值而售以鹽,商利益博,國用日耗”,因此他們對於入中樂此不疲,入中法使宋代出現了許多富商大賈,也促使宋代的禁榷制度“從全面禁榷制向民制——官收——商運——商銷間接專賣制的轉變”。然而這種轉變並沒有改變禁榷制度的性質,國家通過對商品經營中的某一環節的完全控制來實現對商品的壟斷,從而保證政府的收入,而商人則充當了代辦者的角色,只是經營模式由政府的專營轉變為官商合營。
2. 宋代禁榷制度的改革
宋代禁榷制度尤以榷鹽和榷茶為主,而宋代禁榷制度的改革也是從改變鹽、茶的經營開始的。而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範祥改革和蔡京改革。宋代先後多次對鹽法進行改革,在宋前期入中的基礎上,由於物物交換產生了交引。慶曆八年(1061年),範祥首創“鹽鈔制”,“積鹽於解池,積錢於京師榷貨務,積鈔於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解至邊入中,請鈔以歸”1而此法亦被應用於其他禁榷商品的貿易中,統稱鈔引法。北宋末年,蔡京又對禁榷制度進行了改革,推行換鈔法和鈔引法。但是改革都是圍繞著商人和政府之間的利益分割而進行的。雖然政府和商人通過禁榷制度共享商業利益,但是在利益的分割上,商人承受著政府殘酷的盤剝,然而為了藉助商業資本促進商品的產銷,政府又需要為商人讓利,因此宋朝經常以改革的形式調整禁榷政策,在確保政府最大收益的前提下,使政府和商人之間保持一種利益的均衡。
三、宋代商品禁榷的範圍
宋代雖然經濟繁榮,但沉重的歲貢與浩大的軍費開銷大量消耗了宋朝的財政收入。強敵環伺的局面,使宋朝政府不得不建立龐大的軍隊來維繫國家的安全,耗費大量的財政來維持軍隊的開支,對敵國的歲貢亦消耗了國家的財力,加之政府及官員的開銷用度,促使政府需要不斷增加財政來源,因此在禁榷制度基礎上不斷擴大禁榷的範圍。根據學界的研究,在北宋時期,政府禁榷的範圍包括鹽、茶、酒、曲、錫、礬、香、丹、醋、鐵等,對這些商品的禁榷程度達到了極致,如宋朝對礬、香藥的禁榷獲得的收入甚至可以與鹽利、茶利相比,其禁榷範圍之廣、攫取商品利益之大是其他朝代無法比擬的,這既是其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的結果,也是宋朝財政吃緊的表現。
結語
宋朝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在商品禁榷制度上的完善與發展無疑為同時期的金朝以及後繼王朝提供了借鑑與經驗。宋代工商業的發展空前,商業資本成為宋代經濟成分中的重要部分,為了解決政府、官員與商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宋王朝多次對禁榷制度進行調整,使宋代的禁榷制度達到頂峰,為後世王朝確立了禁榷制度的典範,而金代的禁榷制度更多效仿於宋代的制度,因此本節不對宋代的禁榷制度進行系統闡述,而在下文金代的禁榷制度研究中,與金朝禁榷制度對比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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