嫪毐之乱后,秦始皇没有处死赵姬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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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政九年(公元前238),嫪毐因淫乱宫闱的罪行败露,在秦王政往雍(今陕西凤翔)行郊礼时发动兵变,以窃取的秦王玺和太后玺调到卫戍部队及附近地方军进攻蕲年宫说到这个大家都会想到什么呢
赵姬是秦始皇的生母,但我们都知道,赵姬风流成性浪漫放荡,即便贵为太后之后依然不改本色,先与吕不韦纠缠不清,后与嫪毐暗结珠胎,并为嫪毐生下两个孩子。后来,嫪毐密谋“王即薨,以子为后”,准备发动政变杀死嬴政,让他俩的孩子成为秦王,当然他们的叛乱被秦始皇轻松平定。
平叛之后,嫪毐必死无疑,但如何处理赵姬呢?《史记》记载,秦始皇将赵姬囚居在雍城,明确表示与她断绝母子关系,并没有杀死赵姬。那么,秦始皇为何不杀赵姬呢?毋庸置疑,秦始皇不是嗜杀之人,而且生养之恩孝义之道,3-9岁在赵国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经历等,让秦始皇很难下辣手。但鲜为人知的是,秦始皇不杀赵姬可能还有一个法律的依据,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yàn,审判定案)书》另有解读。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地区,考古挖掘了一批西汉早期古墓,出土了《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记录随葬物品的清单)共八种文书,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在这些珍贵的文书中,《奏谳书》是一部法律案件汇编,一共包括22个案例,以鲜活的法治案列反映了秦汉判案思维,其中第21个案例“杜滹(hū)女子和奸案”,就与赵姬这种情况极为类似,详情见下:
《奏谳书》:“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大意是杜滹一女子甲,丈夫公士(秦汉最低爵位)丁病死,还没有安葬,女子甲与婆婆素守丧,环绕棺材哭泣。夜里,女子甲与男子丙在棺材后方的屋内通奸。第二天,婆婆素向官府告状,官吏将女子甲逮捕,但如何定罪量刑成为疑难。
如果以儒家思想判案,女子甲几乎必死无疑,但秦代与汉朝早期还算“法治社会”,对女子甲的定罪量刑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不能搞春秋决狱。但问题在于,女子甲与男子丙太猴急了,制定法律条文的人也没有预料到这种情况,于是如何给女子甲定罪成了难题。杜县官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直觉上认为女子甲有罪,但在定罪量刑上出现困难,于是就上报到了最高法院——廷尉。
接到案件之后,廷尉府高度重视,“廷尉毂、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一群最高层相聚讨论,最终一群人得出的结论是女子甲有罪。
“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保持身体完整)为舂。告杜论甲。”
大意是妻子尊重丈夫,当是尊重父母的程度次一等,女子甲丈夫去世后不悲哀,反与男子丙通奸与旁,触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适用于妻不敬夫)的律条规定。逮捕之人虽然没能抓奸在床、捉奸成双。女子甲应当判为舂(不施加肉刑,舂米)。
女子甲不孝罪的由来,并没有直接法律条文,而是根据“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推导而来,不孝罪的明确刑罚是弃市死刑,但女子甲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能判处死刑。另一条法律规定“死以男为后(继承人),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公士丁去世之后,第一继承人是他儿子,如果他没有儿子,那么就是公士丁的父母,再次是公士丁的妻子,最后是公士丁的女儿,反过来说女子甲只是第三顺位继承人,就不能苛求她百分百尊重丈夫,因此女子甲有罪,但应该是不孝的次一等罪行,即“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又由于“当黥,公士妻以上,完之”,女子甲的丈夫是公士,因此按律保持身体完整,不予以在脸上刺字——黥。
女子甲敖悍罪的由来,相对比较明确一些,因为敖悍罪也适用于妻子对丈夫的不尊敬,但问题在于丈夫已经去世,所以这一条罪行也很勉强。按律“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也就是处以不附加肉刑的城旦舂,足戴铁镣铐,到巴郡的盐官的盐场里干活。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舂(治米、舂米)是针对女子的刑罚,但具体处罚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会根据需要调整,比如城旦本是筑城,但这里却是到盐场干活。
需要说明的是,秦汉时判定和奸罪,“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就是说必须捉奸捉双、捉奸在床,双方互相“校核”对方的犯罪,然后判为“隶臣妾”,而不是随便说说就是和奸罪了。由于女子甲丈夫已死,因此这种行为算不上和奸罪,自然不该被判为隶臣妾。
廷尉府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尽量找出相应的依据,用于本案判决。由于古今社会变化很大,如今我们很难理清其中的逻辑,但可以看到当时判案还是比较严谨的,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
然而,过了一些时间之后,一位名叫申的廷史出差回来,看到本案判决之后,立即认为廷尉的判决不恰当,并提出了五个问题。上文谈到,“廷尉毂、正始、监弘、廷史武”等人讨论,按照顺序“廷史”应该是廷尉府的四把手,职位不高不低。
第一:父亲健在,儿子三天不给他吃饭,与父亲去世,儿子三天不上坟,各自该如何判决?廷尉认为前者弃市死刑,后者无罪。
第二:父亲健在,儿子不听教诲,与父亲去世,儿子不听教诲,各自该判何罪?根据第一条提炼出来的法律原则,廷尉等人认为“不听死父教,无罪”。
第三:丈夫健在,妻子自住再嫁,与丈夫去世,妻子自住再嫁,哪一个罪行更重?廷尉认为前者该判处黥为城旦舂,后者无罪。
第四:欺骗健在的丈夫,与欺骗死去的丈夫,哪个罪重?根据上述法律判决逻辑,廷尉认为后者无罪。
第五:官吏身份的丈夫日常上班,妻子在家,白天与他人通奸,司法官吏没有在“校上”逮捕她,怎么判罪?由于捉奸在床、抓奸成双,没有当场抓住时,廷尉判决是无罪。
于是,廷史申反问既然“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于侵欺死夫”,且女子甲与男子丙奸棺丧旁时“捕者弗案校上”,没有抓到现行,那么为什么还“独完为舂,不亦重乎?”不是罪行太重了吗?这一番话让廷尉府的官员只能无奈地说“诚失之”,女子甲的确无罪。
张家山汉简是西汉初期的文书,但“杜滹女子和奸案”通说是发生在秦代的案件,估计这一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奏谳书》就将之录了下来,用于指导官员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
回到开篇问题,赵姬私通嫪毐,从上述案件处理来看,赵姬欺骗了过世的丈夫,也没有被抓奸在床,显然应判无罪。当然,秦始皇不杀赵姬,法律问题肯定不是主因,但未必不是辅因。毕竟,通过“杜滹女子和奸案”、云梦睡虎地秦简等来看,秦代上下官员法律意识还是很强的,每一个判决往往都有其法律依据,而不是草率判决,这一点至今仍然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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