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後問斬是什麼意思?秋後在處決犯人有何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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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是最早記載有關“秋冬行刑”的,在古代人們認為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篇的文章,歡迎閲讀哦~
“秋決”其實早在西周時期便已經開始出現,並於西漢形成制度,後為歷代王朝所延續。那麼,古代為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呢?其實這與古人的思想觀念、勞作規律和死刑核准制度息息相關。
思想觀念:出於對上天的敬畏,維護君權神授的思想
古代“秋決”制度的出現,最早便是源於古人對上天的敬畏,因而人們認為人類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都要順應天時。而自先秦以來,歷代統治者出於統治需要,則藉助百姓對上天的敬畏,來維護君權神授的思想,即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來管理天下的,因而其行為自然也要遵循天時。
在古人看來,春夏乃是萬物生長的季節,代表了新生和成長;而秋冬則是草木凋零的季節,代表着肅殺。因此,古人便將處決犯人的時間放在了秋冬季節,《禮記·月令》中便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的記載,可見從西周時期開始,便已經有了秋天處決犯人的習俗。
到了西漢武帝時,董仲舒結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又創造出了“天人感應”學説,進一步明確了“天賦皇權”這個概念。同時,董仲舒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皇帝應當在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秋冬之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而隨着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這種思想便也開始被廣泛接受,再加上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權神授”概念有助於皇權統治,因而又被歷朝歷代所沿用。於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後世王朝得到了延續。
東漢章帝元和二年時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也正是自此之後,“秋冬行刑”開始被載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十惡”重罪前四條)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勞作規律:秋冬季節相對清閒,利於發揮警示作用
秋冬行刑除了順應天時之外,與古代的農業生產規律同樣密不可分。我國自古便是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可以説是歷代王朝最為重要的經濟支柱,是直接影響王朝穩定的重大事項,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於農業生產規律。
先秦時期的農業生產,帶有典型的奴隸制色彩,在世卿世祿制下,各級貴族牢牢佔據着統治地位,他們即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同時也是負責管理百姓的官吏。即使如此,由於先秦時期的農業生產水平相對落後,這些貴族即使處於管理層,也時常要進行勞作,只有在農閒時才有空餘時間來處理政務。
在長江流域被開發以前,尤其是先秦時期,古人的活動範圍主要集中於黃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記載,“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當時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規律,主要便是春夏農忙、秋冬農閒。因此,那些貴族們,也只有在秋冬農閒時,才有時間去處理政務,審判、處決犯人。
此外,古代處決犯人不僅往往選擇公開處決,而且通常選擇在菜市口這類人流密集處行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為了讓百姓觀刑,從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這有利於讓百姓對刑律產生敬畏,從而使得地方相對安定,同時也能彰顯出朝廷的威望。
於是,將行刑日期選定在秋冬農閒時期,自然更有利於讓百姓們觀刑,畢竟農忙時節大家都忙着農耕,就算想看熱鬧也沒有那個時間。而如果選在冬季的話,天氣又太過寒冷,百姓們又不大願意出門。
因此,將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農業生產規律的,這一點應當是“秋決”制度能夠延續至唐宋時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核准制度:古代受限於交通落後,死刑核准耗費時間較長
在兩漢和魏晉時期,地方官員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為兩千石以上高級官員,對於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擁有最終處決權的,不必上報朝廷予以核准。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時期,朝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開始對死刑案件加強管理,規定所有死刑案件在執行之前,必須經過兩道手續,即“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
所謂死刑複審,便是指對擬定判處死刑的案件,在審理完結之後要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復審認定,並報請皇帝核准同意。《魏書·刑罰志》有載“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到隋唐時期,死刑案件的終審權開始正式收歸朝廷,並被後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處只在於複審的衙門不同。隋唐時期主要由大理寺負責審核,再報刑部進行復審;兩宋則由提刑司複審。
明清時期,開始正式將死刑分為“立決”和“秋決”兩種,但都必須經過中央朝廷的複審,並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時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負責複審,並在明英宗後增加了朝審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審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則在明朝的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即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審。
所謂死刑復奏,是指對已經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請皇帝批准執行,這也被稱為“勾決”,而只有經過皇帝勾決的罪犯才可以執行死刑。《魏書·刑罰志》有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光讞報,乃施行”。隋朝則規定,死刑執行之前,需要奏請皇帝核准三次,這被稱為“三複奏”。唐朝則在“三複奏”之外,規定對京師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至於謀反等大罪則實行“一復奏”。
到宋朝時,曾短暫恢復“三複奏”規定,後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對京師地區死刑案件實行“一復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則不必復奏。明朝時期,則規定不論地方和京師,一律實行“三複奏”。清朝則從順治十年(1653年)起規定,凡是朝審案件一律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則不必執行。而從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則又規定對秋審案件也實行“三複奏”,乾隆皇帝則因死刑復奏案件實在太多,於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一律改為“一復奏”。
如上,對於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審理完成和執行死刑之前,均要經過朝廷和皇帝的審核與批准,而由於古代交通較為落後,從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審核後發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而“秋決”制度無疑解決了這個難題,地方官員不僅有充足的時間準備,也便於朝廷集中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秋決”制度最早源於古人對上天的敬畏,又因符合古代農業生產規律,有利於皇權統治而得以延續,再加上後世的“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制度,使得秋決制度得以貫穿這個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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