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連九族的範圍有多大?罪行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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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九族作為中國封建社會中的犯罪連坐制度,可以説是古代一種極為嚴重的刑罰。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雖然“株連九族”這個詞語我們耳熟能詳,且族刑自秦漢時期便已經施行,但實際上“株連九族”在古代也很罕見,秦漢時期最重者也往往只是“夷三族”,而隋唐以後就連“夷三族”也都變得極為罕見了。更為重要的是,“株連九族”並未被列入歷朝歷代的法律條文。
族刑最早起源於親屬連坐制度,雖然早在夏商時期便已經出現了連坐制度,例如《尚書·甘誓》便記載了夏啟討伐有户氏時的軍令,其中言道,“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但“連坐”之語最早卻是出自於《史記·商君列傳》中的“收司連坐”,而春秋戰國時期,也的確只有秦國執行的更為徹底。
族刑被正式列入刑罰,則是在秦朝時期,《史記·秦本紀》有載,“(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朝丞相李斯便被處以了夷三族的刑罰。劉邦滅秦之後,為收買人心雖然“除叁夷連坐之罪”,但也只是臨時性措施罷了,在西漢建立之後便重新確立,並於漢景帝時正式在法律上予以了恢復。
自秦漢以後,雖然後世王朝對於族刑基本予以了沿用,但縱觀歷朝歷代的法律條文,卻始終沒有出現“株連九族”這種刑罰,到魏晉時期“夷三族”還被提及,隋唐以後更是連“夷三族”都不見了蹤影。
例如根據《晉書》的記載,曹魏對於漢朝律法予以了沿用,同時明確了族刑的施行範圍,其中寫道“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腰)斬,親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與就、涿者,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秦漢乃至魏晉,即使是謀反,最終也只是被夷三族而已,根本達不到“九族”。
到了隋唐,“十惡”罪行正式被確立,其中“謀叛”以上者會被處以族刑,而這也成為了後世王朝適用族刑的基本尺度。不過,唐初受“約法省刑”思想的影響,對於族刑的處罰範圍卻予以了縮小,刑罰程度也較前朝有所減輕,《唐律》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十五一(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材、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者,婦女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裏,不限籍之異同。”可見,唐朝即使對於“十惡”中首罪“謀反”者的族刑,也並未超出“三族”範圍,至於直接處死者更少。
宋元時期,基本沿用了唐朝律法的規定,只有元朝對此予以了微調,主要是將唐宋以來連坐妻女沒為官奴改為了賜予功臣為妻妾,處罰範圍則沒有變化。
到了明清時期,在“重刑”思想的影響下,兩朝的族刑刑罰程度較之前朝更加嚴酷,然而即使如此,其處罰範圍仍然沒有超出“三族”範圍,只是在處罰程度上有所加重而已。
例如《大明律·刑律·賊盜》“謀反大逆”條規定,“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歲以上,不論篤廢,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清朝對此予以了沿用。
如上,雖然自秦漢以後歷朝歷代皆有族刑,但卻始終將懲處範圍控制在“三族”以內,而並未擴大到“九族”,所謂的“株連九族”並未被明確寫入歷朝歷代的律法之中。
“株連九族”的範圍難以界定,目前主要流傳着三種説法
正是由於“株連九族”這個刑罰並未出現在歷朝歷代的律法之中,導致“株連九族”的“九族”範圍,始終難以界定,目前廣為流傳的主要有三種説法。
1、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其中“父族四”主要指罪犯本人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兒女,以及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母族三”,主要指罪犯母親一族,即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妻族二”則主要指妻子一族,即岳父全家老少和岳母孃家全家老少。
2、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其中“父族三”同樣指罪犯本人一族,相較於“父族四”只是少了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母族三”與前一種説法沒有區別;“妻族三”相較於前一種説法,則多了妻子兄弟一家。
3、上推四、下推四、橫推三。這種説法認為,“九族”便是從犯罪者這一代向上推四代至高祖、向下推四代至玄孫、橫推三從兄弟。也就是説,犯罪者上至高祖、曾祖、祖父、父親,下至玄孫、曾孫、孫子、兒子,旁至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表兄弟、從族兄弟,全部被株連在內。
在以上三種説法中,目前最為主流的便是第一種説法。不過話説回來,無論是以上三種説法中的哪一種,幾乎都囊括了犯罪者的全部親屬,在那個“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社會結構下,可以説一個人的榮辱往往關係着整個家族的興衰。
株連九族歷史上僅一例,誅十族者也僅方孝孺一人
正如前文所説,“株連九族”雖然被人所熟知,但並未被明確列入歷朝歷代律法,因而歷史上真正被誅九族的寥寥無幾,族刑所施行的範圍,其實更多源於皇帝的一紙詔令。歷史上,真正見於史料被誅九族的其實只有一例,也就是隋朝的楊玄感。
楊玄感是隋朝司徒楊素之子,憑藉父親的軍功,楊玄感得授柱國,擔任郢宋二州刺史,後升任鴻臚卿、禮部尚書,襲封楚公。大業九年(613年)春,隋煬帝楊廣第二次東征高麗,楊玄感奉命督運糧草,彼時隋末農民起義已經爆發,楊玄感於是和武賁郎將王仲伯、汲郡贊治趙懷義等密謀反叛。
楊玄感的反叛最終以失敗告終,其本人自知罪無可赦,便讓弟弟楊積善將自己殺死,然而根據《隋書》的記載,楊玄感的這次謀反還是“罪及九族”,《唐六典注》則記載“楊玄感反,誅九族,復行轘裂梟首,磔而射之”。
而除了“誅九族”之外,在明朝疑似還發生過一次“誅十族”的事件。“靖難之役”後,朱棣從建文帝朱允炆手中奪取皇位,並讓建文帝的寵臣、第一大儒方孝孺為自己起草登基詔書,結果被方孝孺斷然拒絕。傳聞,朱棣以“滅九族”威脅方孝孺,方孝孺頂了一句“滅我十族又如何”,朱棣於是在“誅九族”的基礎上,又將方孝孺的門生加了進去,湊成十族予以誅滅。
不過,“誅十族”並非出自正史,《明史》中只記載“成祖怒,命磔諸市……弟孝友與孝孺同就戮,亦賦詩一章而死。妻鄭及二子中憲、中愈先自經死,二女投秦淮河死……宗族親友前後坐誅者數百人。其門下士有以身殉者,盧原質、鄭公智、林嘉猷,皆寧海人”,受方孝孺牽連者多達800餘人。但《立齋閒錄》、《寧海縣誌·方孝孺傳》、《明史紀事本末》、黃宗羲的《方正學孝孺》、《文正方正學先生孝孺》等都有方孝孺被滅十族的記載,可見誅十族之事也並非空穴來風。
此外,朱棣在位期間,除了方孝孺之外,還曾疑似發生過一次“誅十族”事件,那便是建文遺臣景清,其因刺殺朱棣而獲罪,《明史》記載“成祖怒,磔死,族之。籍其鄉,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裏為墟”,與方孝孺門人被牽連不同,景清似乎是整村都受到了牽連。
綜上所述,所謂“誅九族”、“誅十族”其實並不在歷朝歷代的律法之中,其只是作為族刑的一種而被施行。在古代,族刑毫無疑問是最為嚴重的懲處,至於施行的範圍到底多有大,是否會涉及到“九族”,則往往直接取決於帝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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