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為什麼説70歲有肉吃就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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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國時期,法家李俚有“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的説法,如果一户人有五六口人,一百畝田地平均攤到人頭上,人均生產力也就是在15-20畝左右。魏國農民的生產力,每畝地每年可以豐收糧食100多公斤,也就是説農民的平均生產力,每年可以收穫2000多公斤糧食。

古人為什麼説70歲有肉吃就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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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推動魏國經濟的全面發展,李俚在魏國推行以平糴法為主的變法,其中有對糧食的價值評定,即一石粟價三十錢。如果魏國農民每人有20畝地,則其從種植糧食方面可以獲得的收入,就是600錢-800錢之間。

可是,這些收入僅僅是魏國農民的表面收入,歷朝歷代的農民最痛恨的苛捐雜税,在戰國時代也不例外,除去税賦的收入,其實並不多。戰國時期各國税賦制度各有不同,魏國是個較為重視仁政的國家,相對税賦比較輕。在李俚的變法中,推行“什一之税”,“什一”是當時最低的田税。魏惠王的相國白圭,曾主張“二十而税一”。但秦國、楚國的税負就比較重,農民生產的三分之二要繳納田税。戰國時期,普遍還是“伍税之”,採用五分抽一的税制。這樣計算的話,魏國農民的年度純收入,大概就在500錢-700錢左右。

那麼,每年掙這麼多錢,對於一個農民代表着什麼呢?衣食住行,從來都是必要的。而在戰亂頻繁的時代,農民要想豐衣足食,基本是不太可能的。所謂自給自足尚且很難,要是還想酒肉穿腸過,似乎就成天方夜譚。農民們主要還是依靠糧食來維持生命。假設一個農民一天消耗六兩糧食,那麼一年365天,就消耗109公斤左右。按照一石粟價三十錢的糧價,就是32錢左右,一家五口就得消耗150錢。那麼,如此看來,戰國時期農民的吃飯保障,佔到年度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左右。

古人為什麼説70歲有肉吃就是一種幸福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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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悝的計算中,農民家庭每年花費再衣服上的費用,大概是三百錢。比之吃飯保障就要奢侈得多。加上吃飯的開銷,一個農民家庭每年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下,結餘的就差不多有50錢左右,日子過的相當清苦。

這裏就要説到税賦了,前面的計算,是在刨除所有税賦的前提下,當時的各國即便是最仁政的魏國,也包括有田税和户口税、人頭税等税種。那麼,僅僅剩餘的50錢,是根本不可能足夠繳納税賦的。所以説,戰國時期的老百姓,用民不聊生來形容,是相當貼切的。

古人為什麼説70歲有肉吃就是一種幸福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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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秦律》的律文,小家畜大約每頭二百五十錢左右,也就是説佔到農民年度收入的一半,可想而知一般的農民家庭,根本買不起小家畜,自己飼養的家畜是捨不得自己食用的,就算蓄養的,也不可能吃。這也可以想象古代的農民,要是家中有頭耕牛,往往被視作命根子的原因。要吃肉,那更不可能了。

孟子才説,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70歲有肉吃,就認為是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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