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規定官員不許逛青樓 只好養孌童發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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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朝,限制趨於嚴格。《大明律》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明朝的杖責是很厲害的,用大木棍杖責六十下會要了一般體質的官員的性命。即便宿娼官員躲過了杖責,也會被罷官免職,將來永不續用,等於是和仕途完全絕緣。注意:這條法律的對象除了官員,還包括了中間人(媒合人)和“官員子孫”,打擊面很廣。除了法律上的懲罰,犯事官吏還有道德懲罰。士大夫一旦被發現交遊、留宿青樓,會被社會不齒,終身不容於士林。

清代規定官員不許逛青樓 只好養孌童發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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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家妓就此正式終結,官妓還存在。不過,明朝官妓面向市場,向老百姓提供服務,目的是爲官府增加財政收入。到了清初,官妓制度被正式廢除,社會上只剩下私妓了。

清朝政府對官員交遊青樓女子做了更嚴厲的限制。《大清律例》“官吏宿娼”條規定:“凡(文武)官吏宿娼(狎妓飲酒亦坐此律)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應襲蔭)宿娼者,罪亦如之。”刑罰沿襲了明朝的規定,還把“狎妓飲酒”也算上了。官吏及其子孫和青樓女子吃個飯、聊個天,也算是犯法。北京城裏的巡城御史就負責查官員狎妓逛青樓,一旦查到就要嚴厲處罰。此例延續到民國,“逛青樓”在清朝和民國時期都是官員的一個“硬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民國初年,財政部僉事劉文嘉和妓女小翠喜兩情相悅,訂下婚約。鴇母一意作梗,至檢察廳控告劉文嘉霸佔女兒。財政總長知道後,以爲“不成事體”,呈明總統將劉文嘉罷免。

清代規定官員不許逛青樓 只好養孌童發泄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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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官員們有正常的身心放鬆、精神調節和友情交流的需要,找誰解決呢?在清朝,狎妓是嚴禁的,但“狎優”可以通融,官吏可以招伶人陪酒唱曲。於是乎,優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妓女的角色。他們大多爲年少者,多在20歲以下,也稱爲孌童、優童、歌童等。因爲優伶相貌清秀、酷似姑娘,故稱像姑,俗稱兔子。例如乾隆朝封疆大吏畢沅與京師崑曲旦角李桂官暱好。《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寫到清代官吏可以狎像姑而不可狎妓的情況:“這京城裏面,逛像姑是冠冕堂皇的,什麼王公、貝子、貝勒,都是明目張膽的,不算犯法,惟有妓禁極嚴,也極易鬧事,都老爺查的也最緊。……犯了這件事,做官的照例革職。”優伶中有些是賣身的,近似男妓。

第二,爲什麼朝廷嚴禁官員狎妓,而各地青樓依然興旺發達呢?

不可否認,官員暗中逛青樓依然成風。他們是清代青樓業的消費主力,尤其是清朝後期禁令鬆弛,官員狎妓之風重新興起。北京城中妓館門庭若市,南娼北妓紛紛角逐於官場。清末名妓賽金花回憶:“每天店門前的車轎,總是擁擠不堪,把走的路都快塞滿了。有些官職大的老爺們,覺着這樣來去太不方便,便邀我去他們府裏。這一來,我越發忙了,夜間在家裏陪客見客,一直鬧到半夜,白天還要到各府裏去應酬,像莊王府、慶王府我都是常去的。”其中的原因,還是中國古代政治存在明暗兩套做法、兩個系統。白紙黑字的禁令總敵不過私底下的通融、操作和人情。相反禁令越嚴,暗中的反彈就可能越厲害。有人作詩談清末北京官僚士大夫習於聲色,其中說到官員狎妓:“街頭盡是郎員主,談助無非白髮中。除卻早衙遲畫到,閒來只是逛衚衕。”“郎員主”,即京官中的員外郎、司員、主事。“衚衕”,指八大胡同等妓館。一些官吏還納妓作妾。

清代規定官員不許逛青樓 只好養孌童發泄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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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末期,端方作爲五大臣之一出洋考察憲政,途經上海,遇到名妓林黛玉,極爲喜愛。端方欲納林黛玉爲妾,因爲周邊的人死死勸說,端方也爲個人前途考慮,最終忍痛割愛。慶親王之子、貝勒載振就大膽得多。他去東北考察東三省建立事宜,路過天津,遇到名妓楊翠喜,也極爲喜歡。道員段芝貴爲了升官,花鉅款將楊翠喜贖身,獻給了載振。載振欣然“笑納”。不久東三省城裏,段芝貴被任命爲“署理”黑龍江巡撫。政敵抓住這樁“桃色交易”不放,攻擊載振納妓,要扳倒他,演變成了一樁轟轟烈烈的大新聞。可見,只要沒人管,狎妓交遊並非大事;一旦有人要藉機做文章,任何官員和青樓之間的小事都是大事,能掀起政壇波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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