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朝的歷史上法官們爲何都不樂意接辦通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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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室南渡後,由於大量法律文書焚於戰亂或者遺失,“無從稽考,乃有司省已(記)之說,凡所與奪,盡出胥吏,其間未免以私意增損,舞文出入”。爲了減少胥吏乘機舞弊作奸,朝廷分別於建炎四年、紹興三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慶元二年五次大規模修訂健全法案,以《慶元條法事類》最爲完備。
我查閱了其中“刑獄”條目的殘刻本,結合《名公書判清明集》裏的一些真實案例,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不光法官們最不樂意接手通姦案子,法律的修訂者對通姦案亦有躲閃的跡象,寥寥數語一筆帶過,簡明得似乎通姦案就不應該發生。一般來說,已婚婦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發生性關係,即爲通姦。在封建社會,這類行爲是本該屬於比較嚴重的違法了,但南宋法律卻對此只作了簡單甚至有些武斷的處理,“凡舉,各拘兩年”,也就是說,只要有人舉報,官府往往不問青紅皁白,把男女雙方抓回來拘禁兩年拉倒,就這麼簡單。如莊綽《雞肋編》記載了紹興年間的一個案子,說有個叫黃漸的男子,帶着妻子朱氏和小兒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廟裏。有人指控朱氏與妙成通姦,判官下令三個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一起打,各60杖,妻子發配充軍兩年,任由那兒的士兵抽籤決定把她配給誰。趙炎以爲,這個判決糊塗透頂,顯示出這位判官的煩躁情緒。且不說這個案子真實性如何,即便真的發生了,這麼判,法律依據何在?爲何不同樣拘禁和尚兩年呢?丈夫和主人何罪之有?
主人陶岑忍了,但那位丈夫不服,上訴到更高一級官府。第二個判官對處罰妻子感到氣憤,他解釋說,儘管有處罰的條款,但針對的是下層人家的女人、沒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願讓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適合這個希望妻子留下來的丈夫。事實上這位法官提出,爲了對付可能的誣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姦案才應予以受理。最後,判官把那女人交還給丈夫,條件是他們必須離開那個鎮子。不能不說第二位法官更爲理智,但不樂意的情緒依然很明顯。他在司法解釋中,把舉報的範圍武斷地縮小到僅有丈夫纔有的權力,把通姦主體之一的女人身份幾乎全部低賤化了。試問,難道下層人家的女人就不是良家婦女?如果這樣解釋,那窮人家的妻子爲了生活週轉的需要,讓“貼夫”(他們得付錢)留宿,該怎麼辦?而南宋時期的和尚,通常最可能成爲住在寺廟附近的窮人家的“貼夫”(姦夫),又該怎麼判決?
需要考慮一些重要的情節,比如其中是否存在強姦的性質(若是強姦,女方無罪)、男方是否是在職官員(若是官員,女方無罪)、女方是否是好人家的未婚女兒或別人的妻子(若不是,男方無罪),等等。再退一步說,假如一個男人與妓女、歌女、娼婦或自己家的婢女、妾發生性行爲,有好事者吃飽了沒事幹玩舉報的遊戲,豈非冤枉死人?南宋立法者及執法者如此草率對待通姦案,讓我想起現在的人們對付小偷的辦法,不管三七二十一,逮着了打個半死再說。從現存的南宋各種法律案例資料來看,法官似乎都不太願意接辦通姦案,即便接辦了,也是草草了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何原因呢?據趙炎分析,可能跟官員的文化心理(面子)、地方政績和整個社會需要穩定等三個因素有關。
通姦案跟強姦案不同,說白了,通姦的發生,即意味着妻子對丈夫在情感服從及肉體從屬上的背叛,這是儒家綱常所不能允許的。作爲儒生羣體的法官們自然不樂意見到或者經手,可是有人告發了,又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審判過程中若明察秋毫,實非其本願,文化心理上的糾結,導致情緒的煩躁,不火冒三丈纔怪。實際上,這種文化心理亦並非官員纔有,許多“受害”的丈夫也有。很多丈夫寧願掩蓋妻子與人通姦的證據,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懲罰,他們更願意試着自己解決問題。如孝宗淳熙六年,一個丈夫告到鄰保(不是正式的官)那兒,聲稱他發現妻子與當地一個縣吏通姦。因縣吏逃走,丈夫決定不公開這件事。但他擔心兒媳知情,就讓兒子休掉她,後來他還休掉了自己的妻子。
幾個月以後,父子二人都後悔了,纔到正式衙門告狀,要求讓兩位妻子回來,刑事官司與民事官司一起打。判官判決懲罰那位通姦的吏員,杖100棍(很嚴重了),但是並沒做主恢復任何一樁婚事。說明判官內心裏並不希望這起官司出現。這對父子在文化心理的驅使下,傷了自己,也傷及當地官員了。南宋法官和封建社會其他時期一樣,中央設置有專職的,如大理寺和刑部提刑官等等,地方上一般沒有專職法官,多由地方官充任,即使出現通判一職,往往也不一定專門做審判的工作。地方官從政績角度考慮,爲了自己的升遷,巴不得爲官一任,一件案子也不出,這才顯示自己真的“造福一方”了。這是其一。其二,通姦案乃風化大案,如果頻繁發生,說明地方官教化地方不力,這在文官理政的南宋,是非常無能的表現。有人會指着某官員的鼻子問,你滿肚子子曰詩云幹什麼吃的?
另外,南宋外患嚴重,大環境決定了內部維穩的重要性。所謂攘外必先安內也,宋高宗及以後的幾位皇帝都把國內穩定作爲施政之先,這一點,地方官個個心知肚明。通姦案雖然跟老百姓鬧起義不能比,但一旦發生,至少牽連了兩個家族,甚至更多,且坊間議論一定少不了,這都是不穩定因素。比如紹興十四年,南京有個六十多歲的大家族男人娶了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子爲妻,而這位年輕妻子逼着丈夫讓一個十七八歲的孤兒到家裏做養子,然後她就和養子同睡,絲毫沒有遮掩的意思;丈夫爲了免遭鄰居嘲笑,被逼得懸樑自盡。案子發生後,丈夫家族和女方家族爆發了大規模的械鬥和羣毆,使得南京知府大爲狼狽,好不容易纔得以平息,最後還免不了被朝廷申斥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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