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爲肇事頂包 因抽血時微笑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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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無證駕駛發生車禍,將行人撞飛,被撞者搶救無效身亡,一女子爲肇事者小陳頂包,該女子爲什麼要爲他頂包呢?原來是他的老闆(同時系男友)提出的主意,因爲該女子沒有喝酒而且有駕照。

在美劇“Lie to me”裏,主角萊特曼博士通過觀察人的面部表情和身體動作,來探測人們是否在撒謊,最終還原事件真相。近日,東莞法院也上演了一幕現實版的“Lie to me”。

去年9月7日晚9點,一名行人在東莞茶山鎮被一輛小車撞飛身亡,90後的李夢奚(化名)自稱是肇事司機,原以爲這宗交通肇事案就這樣“蓋棺定論”了。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案件卷宗裏李夢奚一張微笑的照片卻引起了法官注意,法院據此抽絲剝繭查清了事件真相。

昨日,該案在東莞開庭,李夢奚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包庇罪提起了公訴,其當庭表示認罪。

手下肇事老闆女友頂包

女子爲肇事頂包 因抽血時微笑暴露

李夢奚自述,此前她在茶山一家汽修廠工作,與老闆楊某本是員工關係,但後與離婚的楊某成爲情侶,並非婚育有一子。

2014年9月,汽修廠老闆楊某叫手下小陳無證駕駛客戶委託其汽修廠辦理年審的車輛送他外出。楊某下車後,小陳卻在回去的路上發生了車禍。當他行至茶山鎮茶興路段,車頭右側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將行人撞飛倒地。

由於小陳是啞巴,情急下他拿着手機攔下行人,讓其幫忙撥打妻子鍾某電話。隨後,鍾某到了現場後又打電話給楊某,楊某聞訊後即致電李夢奚並同時趕往事發現場。

三人匯合後,楊某提出讓女友李夢奚頂包,理由是“她沒喝酒,又有駕照”,可以“先幫忙頂一頂”。李夢奚稱,當時沒多想,就先幫着扛了下來。隨後,茶山交警到場,李夢奚謊稱自己是肇事者。

次日,被撞行人因搶救無效死亡,楊某、鍾某、李夢奚等人相約在汽修廠碰面,楊某提出由李夢奚繼續冒認,李雖然有點惴惴不安,但仍然沒反對。

茶山交警調查認定李夢奚對交通事故負全責。該案於今年4月9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李夢奚在檢察院和法院的審理期間均一口咬定自己就是肇事司機。東莞市第一法院對楊某、鍾某進行調查,兩人仍隱瞞實情。

在受審前,無論是面對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的訊問,李夢奚的供述均十分穩定,堅稱自己是這起案件的肇事司機。從表面上看,這是一起普通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女子爲肇事頂包 因抽血時微笑暴露 第2張

然而,隨着審理的深入,李夢奚的供述讓該案的承辦法官李法官感覺有些悖於常理。特別是卷宗裏一張事發當晚交警爲李夢奚抽血檢測的照片裏,李夢奚竟然還輕鬆地面帶微笑,完全不符合撞人後的心理,這讓細心的法官起疑。照片上,一名護士正在爲李夢奚抽血,李夢奚則面對鏡頭,臉帶微笑、神情輕鬆。

“這很不尋常,依照常理,晚上9點多鐘,一個25歲的女生在獨自開車撞人後,多數表情會比較沉重。”根據辦案經驗,李法官意識到,這或許並不是一宗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件。其後,李法官對李夢奚展開了更詳細的提問。

“她的回答,不斷出現新的疑點和矛盾。”李法官舉例稱,比如對於事發的具體經過,她聲稱自己是停車後再啓動,並以時速20公里的速度撞向了對方,“而以時速20公里的速度,受害者被撞飛的可能性較小。”

李夢奚的回答,加深了李法官的懷疑。通過調取事發當天的報警記錄,辦案人員終於輾轉聯繫到了案發現場的目擊者,目擊者回憶稱,案發後,他看到的是一名男子從駕駛座上下車,最終卻是由一名女子在交警的事故確認書裏簽字。

至此,李法官終於確認,這是一宗“頂包案”。而後,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和李夢奚的供述,事實得到了還原。而李夢奚也因包庇罪,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庭審現場:被告自辯有自首情節 檢察機關認爲僅是坦白

昨日庭審中,李夢奚當庭表示認罪,談及自己三歲的孩子和父母,她數次哽咽落淚。

女子爲肇事頂包 因抽血時微笑暴露 第3張

爲什麼頂包?李夢奚稱,當時考慮到小陳夫妻都是殘疾人,還有小孩要養,家裏情況比較困難,而自己條件相對好一些,而當時她沒喝酒,有駕照,在楊某的提議下,過於信任他不會害自己,也就沒有想太多答應先擔着,再看怎麼處理。

之所以在抽血檢測時微笑,李夢奚說是因爲聽說“受害者已經沒有大礙”,知道這一消息後,她便放鬆下來,當時抽血時,正好旁邊有人說笑,她也跟着笑了。

可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次日竟然就聽到了被撞人死亡的消息,“那一刻尤爲糾結,想說出真相,但又猶豫不決”。這樣的狀態一直持續到被關押進看守所,“後來想着,反正也關了這麼久,索性瞞着”。

但直到第二次提審,法官說在外面見到了她的孩子,沒有媽媽的陪伴多麼孤單,法官都於心不忍地給了孩子一個擁抱。這一幕讓李夢奚的堅持徹底崩潰了,“聽到這裏,我再也忍不住了,決定要說出實情,任何的後果我都願意自己承擔,只希望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現在回想,我很自責很後悔。”

庭審的最後,李夢奚認爲自己具有自首情節,是其受到觸動主動道出了實情,並有親筆供詞。

女子爲肇事頂包 因抽血時微笑暴露 第4張

檢察機關對其自首情節不予認定,認爲只是坦白交代,理由是在她供述前檢察機關已經掌握了相關證據,希望法院對其的宣判對社會頂包有震懾作用。庭審結束後,該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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