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銅表法的法治觀:該如何評價十二銅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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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中體現了古希臘及西方以“民主”爲核心的“法治”觀。這種“法治”,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應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西塞羅在其《論共和國》中又對這種法治的核心民主作了闡述:“國家是人民的事業。可是人民……是指一個人羣因服從共同的正義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體結合。國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維護正義,物質目的就是保護私有財產。國家是人民爲了正義和保護私有財產,通過協議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

這種法治觀,表現在《十二銅表法》的條文中,主要可以歸納爲三點:一是自由民在“私法”範圍上平等,主要體現在契約締結及財產私有的一些條款上;二是限制了貴族的司法專橫,“有了成文法典他們就可以不再依靠貴族的記憶力。”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體現了一定的奴隸制民主,如規定“以後凡人民會議的所有決定都應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銅表法的法治觀:該如何評價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

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佔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爲奴或處死。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爲奴。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又保存同態復仇。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餘。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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