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張子強終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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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等36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私藏槍支、彈藥,走私武器、彈藥,綁架,搶劫,窩贓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樑輝、錢漢壽等5名主犯的一審判決,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依法覈准其死刑。宣判後,上述5犯被依法執行槍決。

重犯張子強終審被判死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11月12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後,張子強等29名被告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閱卷、訊問有關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張子強提出的上訴理由,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其他上訴人除餘漢俊、陳樹漢的量刑失重外,其餘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駁回張子強等27人上訴,維持原判;分別對餘漢俊改判有期徒刑15年,對陳樹漢改判有期徒刑5年。

重犯張子強終審被判死刑 第2張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依法覈准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樑輝、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覈准李運、朱玉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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