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目人簡介 色目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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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是元朝對來自中西亞、西亞洲、和歐洲的各民族的統稱,也是元代人民的四種位階之一。

色目人簡介 色目人是什麼意思

  色目人

 歷史記

元朝對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歐洲各族人的概稱。“色目”一詞源於前代,意爲“各色名目”(考《唐律疏義》有“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類”字釋雲:“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類”。這裏的“色目”是種類之意。日本學者桑原氏《唐宋元時代中西通商史》考證,“色目”一詞由中國傳朝鮮、日本。日本醇和天皇天長十年(833年)赦修《令義解》卷一《職員令・典藥寮》有“知藥性色目”。其對“色目”二字解釋雲:“形狀爲色,名稱爲目。”故“色目”有名目、種類之意。)。

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種類繁多。當時色目人有多少種,說法不一。元末人陶宗儀在《南村輟耕錄》中列舉了三十一種,清人錢大昕的《元史氏族表》則列爲二十三種。據近人覈查,陶、錢所列既有重出,也有錯漏。因爲當時西域、歐洲人的民族成份很繁雜,元人對他們的譯名又不劃一,所以不可能精確地記載元代色目人的種數。

常見於元人記載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蠻、汪古、回回、畏兀兒、康裏、欽察、阿速、哈剌魯、吐蕃等等。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統一全國的過程中大量進入漢族居住地區,他們作爲蒙古人征服中亞和西域的歸附者受到元朝的重視,被列爲全國四等人中的第二等人,待遇僅次於蒙古人。

色目的上層人物,有的是軍隊將領,有的是政府官員,有的是勾通官府的大商人。色目官員在元朝各級政府機構中佔有一定地位,他們可以擔任漢族官員不能擔任的職務,如地方政府的達魯花赤;一般則規定蒙古人任達魯花赤,漢人任總管,色目人任同知,以便互相監督。

在科舉考試和入仕方面,色目人享有的優遇幾乎與蒙古人相同。色目人犯重刑,與蒙古人一樣由大宗正府處置。但是,元朝給予色目人的優遇只能使他們的上層人物受益,下層色目人則象普通的漢人那樣,處於無權地位,有不少貧苦的色目人淪爲奴婢。

色目人是元代對西域人的統稱。“色目”一詞,唐代已流行,有“種類”、“諸色名目”等義。有時也把“姓氏稀僻”的人稱爲“色目人”,即指一般姓氏以外的各類人。元朝的統治者是蒙古人,他們熟悉的、經常接觸的是漢人(包括女真人和契丹人),而把漢人以外的,主要是把在他們西方的各民族稱爲色目人,有時也稱爲“西域人”。

在種類繁多、名目不一的色目人中,以回回人爲最多,因而有時也用回回人代稱色目人。回回人外,還有汪古人(今內蒙古大青山一帶),西夏人(又稱河西人,今寧夏、甘肅一帶),畏兀兒人(今維吾爾,當時主要在新疆東部),哈剌魯人(中亞巴爾喀什湖南一帶),康里人(中亞鹹海以北一帶),欽察人(中亞黑海以北一帶)、阿速人(西亞高加索)、阿兒渾人(中亞七河流域至楚河流域一帶)等。當時的歐洲人(稱發郎或指郎人)當然也算色目人。元末的陶宗儀說色目人有三十一種,這數目並不精確,不過可以想見,色目人確實種類繁多,不勝枚舉。

色目人簡介 色目人是什麼意思 第2張

  色目人

 民族四等級制

元史研究從來把“民族四等級制”看作是元代政治、制度和社會的特徵。根據元史學界的一般提法,元朝把治下人民劃分爲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等,並據其所處等級在爲官、刑罰、禁令、賦役等方面作出了與之相應的政策或規定,這主要是因爲蒙古統治者爲維護其對中國的統治,必須防範其他民族的人。因此色目人主要作爲僱傭軍和官員被元統治者所器重,與蒙古人一起構成蒙元統治的主要力量。

蒙古人是指蒙古高原的居民,嚴格說來,是1206年成吉思汗統一蒙古高原時集合的人們及其後代,包括未漢化的契丹人,女真人等,並非一個統一民族。

漢人、南人則分別指金、南宋的遺民,但漢人階級包括已經漢化的契丹人、女真人,党項人。還有,除了契丹人、女真人,党項人外還有金,西夏的原住漢人也包括三等人。附屬國高麗的民衆也屬於漢人層次。

色目人是除了蒙古人、漢人、南人以外的所有人的總稱,詞源出自“諸色目人(各種類的人)”。

形成過程

色目人這個詞彙出現於元世祖忽必烈中期。在《元典章》裏,有關於色目人定義的兩個案件。

一是大德十一年(1307)行臺收到的路申。下級官衙(應是肅政廉訪司)詢問關於流遠、出軍的問題。行臺參照中書省的札付,其中有“中書省官人每根底,寶哥爲頭也可札魯忽赤每言語”、“山東宣慰司、大都路、真定、隆興、河間、廣平等路申:⋯⋯又未審何等爲色目人麼道申[乞]明降來。⋯⋯俺商量了,⋯⋯除漢兒、高麗、蠻子外,俱系色目人有⋯⋯”。

二是延佑四年(1317)中書省諮。其中有濟寧路申:“⋯⋯欲將張不花剌配,未審女直同與不同色目⋯⋯”刑部擬定如下“:偷豬竊盜張不花女直人氏。若擬不同色目,照得,大德八年奏準盜賊通例節該:除漢兒、高麗、蠻子人外,俱系色目。欽此。參詳,前項賊人既是女直,不同蒙古。況兼有姓,難同色目。合與漢兒一體刺字。”中書省按照刑部擬定作出如下結論:“都省議得,今後,女直作賊,既非色目,依準部擬,與漢兒一體刺字。”與漢人、南人不同,蒙古人、色目人不在適用刺字範圍之內。如我們能見到的有關色目人的最早的例子:“除從軍、應役並遠方客旅、諸色目人許從本俗不須禁約外,據土着漢人,擬合禁止。”

應該指出的是,關於爲官也有類似的規定:“定擬軍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兒等依各官品充萬戶府達魯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漢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漢語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長漢地同漢人。”任命萬戶府達魯花赤時要考慮的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區別。

事實上,元朝建立之前也有漢人和非漢人之間的制度上的區別。比如對漢人的戶籍制度、稅制和對非漢人就不同。成吉思汗按照郭寶玉的建議頒佈的“條格五章”之一是:“軍戶,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軍,漢人有田四頃,人三丁者籤一軍。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戶與軍戶同。”如此,在軍戶、站戶的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之間有差異。

在窩闊臺可汗時代也看到類似的事情。太宗元年(1229)實行稅制的方法是:“命河北漢民以戶計出賦調,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計出賦調,麻合沒的滑刺西迷(牙瓦剌赤)主之。”即漢人按每戶納稅,西域人按每丁納稅。關於太宗七年(1235)在漢地的戶口調查(所謂“乙未戶籍”)記載:“甲午(1234,太宗六年),詔:括戶口以大臣忽睹虎領之。⋯⋯朝臣共欲以丁爲戶。公(耶律楚材)獨以爲不可。皆曰:‘我朝及西域諸國莫不以丁爲戶。豈可舍大朝之法而從亡國政耶。’公曰:‘自古,有中原者未嘗以丁爲戶。若果行之,可輸一年之賦,隨即逃散矣。’卒從公議。”忽睹虎等朝臣主張在漢地採用“以丁爲戶”,即蒙古及西域諸國的方法,但耶律楚材反對,主張施行中原王朝的方法,窩闊臺可汗最終採納了楚材的意見。

以後,蒙元政權於賦役制度上一直採用這樣的區別。至元八年(1271)頒佈的《戶口條畫》記載:“回回、畏吾兒戶。欽奉先帝(蒙哥可汗)聖旨:不揀什麼人底民戶州城裏去了底,只那住的地面裏、和那本處民戶差發、鋪馬,祗應一般當者。那根腳千戶、百戶裏有底渾家、孩兒人口每,千戶、百戶裏也教依舊體例裏當差發者。仰收系科差。”可見,對在州縣居住的回回、畏吾兒戶也與當地的民戶一樣課賦役。另一方面,屬於千戶、百戶的則依照別的賦稅體系(所謂舊體例)。

色目人簡介 色目人是什麼意思 第3張

  色目人

 戶籍制度

蒙元政府是如何統治其百姓的?作爲主要統治手段之一的戶籍制度具有一個顯著特點———“集團主義”。元代戶籍制度的特點是“諸色戶計”,分類方式可以依照職業:例如民戶、儒戶、軍戶、站戶、匠戶、僧、道等;也可以依照民族:如蒙古戶、畏吾兒戶、回回戶等。在戶籍上已註明的民族或部族名中,漢人、南人。基本上,元代戶籍分類方式以區分外來戶(僑寓戶、北人戶)和土著戶爲主。

收攏外來戶有何目的?一是爲了確保賦稅。如前所述,對在州縣居住的色目人也得與對當地的民戶一樣徵收賦役。二是爲了處理糾紛、犯罪等問題。根據胡祗《紫山大全集》卷23《雜著·縣政要式》記載,當時地方官衙有兩種戶籍簿———鼠尾簿和諸雜戶計簿:置軍、民、站、匠諸色戶計各鄉保、村莊丁口、產業鼠尾簿一扇。各戶留空紙一面。於後、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產業、孳畜增添、消乏,社長隨即報官。於各戶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標註。凡遇差發、絲銀、稅糧、伕役、車牛、造作、起發當軍,檢點簿籍照各家即目增損氣力,分數科攤,不偏枯,不重並,使奸吏不能欺謾。至於土田、婚姻、驅良、頭匹、債負,一切詞訟,一一憑籍照勘。此籍如一縣之大圓明鏡,物來即應妍醜莫逃。續有分房、析居、復業、還俗、於驅爲良等戶,亦依上標附。亦置交參分外來寄居、別投下諸雜戶計簿一扇。以備互相爭訟。二簿一一從實無得漏落包套。鄰佑、主首、社長互相保結,不實者罪之。各村荒閒、官地及牧馬營盤亦仰於各村下標註。此籍既定別爲一扇,申州申府,頓放互相照勘。目前,雖對鼠尾簿已有許多研究,但對諸雜戶計簿卻從未有足夠的關注。與前文所述的地方誌的記載比較可知,鼠尾簿是註明土著(南人戶)的,諸雜戶計簿是註明僑寓(北人戶)的。那麼,爲什麼分別註明?諸雜戶計簿是“以備互相爭訟”的。但鼠尾簿也是“至於⋯一切詞訟,一一憑籍照勘”的。筆者認爲“以備互相爭訟”表示的是所謂“約會”的裁判制度。約會是元代裁判制度的一個特點。在解決統屬機關或習慣相異的集團(職業戶計,民族或宗教)間發生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由各個集團的頭目或長官合同協議裁決。

爲了理解元代統治制度,森田憲司提出了“集團主義”的概念,說明“約會“及允許本俗也是“集團主義”的表現。這種制度應看做是既考慮各個集團的社會習俗,又向他們徵收賦役的體制。

官制

元代許多高級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當,這也從來被看做是一種歧視政策。蒙元政權重視家世與政權的關係。例如《庚申外史》卷下記述:惜乎,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論根腳。其(十道宣撫使)餘圖大政爲相者,皆根腳人也。居糾彈之首者,又根腳人也。蒞百司之長者,亦根腳人也。而凡負大器,抱大才,蘊道藝者,俱不得與其政事。所謂根腳人者,徒能生長富貴,臠羶擁毳、素無學問。

史料如何記述元朝的爲官的原則?《史集》說明:“擔任代表和宰相的職位的大異密(amī-ibuzurug)稱爲丞相……由塔茲克(tāzīk)、漢人(khitāyī)、畏吾兒(ūyghūr)擔任的官府中的異密們、宰相們、副官們稱爲平章……在大官府(dīwān-ibuzurug,即中書省)中有由大異密構成的四位丞相,有由塔茲克、畏吾兒、漢人、也裏可溫(irkī’ūn)等種種部族的大異密構成的四位平章……以前,把平章的地位只給漢人。現在(成宗時),也給蒙古(mughūl)、塔茲克、畏吾兒了。”異密(amīr)即司令官、將軍、總督。在此相當於蒙古語的那彥(noyan),即遊牧領主或貴族層,同時是統率軍隊的將軍(千戶長等)。另外,那彥在蒙古語直譯體史料中翻譯成爲官人,在元朝會是高級官員。說明平章是由各個民族擔任的。可以認爲,擔任丞相的僅限於蒙古那彥。由此可見,元朝政權中樞是由擔任丞相的蒙古那彥層和擔任平章的各個民族的官員層構成。《元史·百官志》也說明,官府的“長則蒙古人爲之,而漢人、南人貳焉”。論及地方官府“,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爲定製”。可見,諸路總管府的上級官的原則是達魯花赤=蒙古人、總管=漢人、同知=回回人的序列。而且,官品上,總管和達魯花赤相同,比同知還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色目人的實例之中,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參用”的內容較多。前引的《史集》記載及關於達魯花赤的規定也是表現“參用”的。從這些記載可知,自中央官員至地方官員,自高級官員至低級官員,在各種官衙中,有“參用”的規定或建議“參用”,這種現象意在牽制漢人、南人,如天曆元年(1328)九月二十五日,⋯⋯一。初設立各道廉訪司,特奉世祖皇帝聖旨:委付的官員,蒙古、畏兀兒、河西、回回這四等人,與漢人相參着委付有來。近年以來,不依在先體例,一色人內委付兩個三個的上頭,哏壞事有。今後只依世祖皇帝定製,蒙古、色目內各用一員,與文字,漢人相參委付,依在先體例行呵,怎生?奏呵,奉聖旨:正蒙古人重委付一個呵,也中。其餘各色目內,止用一員者,聖旨了也。欽此。除此以外,還有“以福建州縣官類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漢人蔘用”,這條也可以證明。程鉅夫奏:“夫南北人情、風俗、地裏各各不同。若欲諳悉各處利害,須是參用各處人員。”可以認爲“參用”的目的是使之對廣闊的版圖和不同民族的統治有利。

最後,指出“參用”與科舉之間的聯繫性。在元代,科舉停止了很久,才於延祐二年(1315)恢復實行。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定員是同數(以下簡稱“定員同數制”),前二者的試題比後二者更容易。好多學者以元代科舉制度作爲民族四等級制的根據。元代科舉制度是由程鉅夫、李孟和許師敬擬定的。如上所述,程鉅夫多次建議“參用”。“參用”與定員同數制應有關係。從程鉅夫的觀點來看,科舉制度應是實現“參用”的手段。另外,程鉅夫建議:“當今設科,宜優蒙古、色目人以勸其趣學。”在科舉背景下,有士人使蒙古人和色目人精通儒學,即士人使他們處於自己的結構範圍之內的意圖。

族羣演化

作爲各色名目之人的外國人、異邦人的色目人,其血統其實很複雜。色目人共包括有31種。色目人主要分爲黃種人來源與白種人。屬於白種的色目人有葛邏祿、欽察、阿速(奧塞梯)、康裏、苦裏魯、阿兒渾、合魯歹、火裏剌、撒裏哥、密赤思、夯力、苦魯丁、貴赤、匣拉魯、禿魯花、掘兒察歹、回回、乃蠻、火裏剌、甘土魯、乞失迷兒(克什米爾)、哈剌吉答歹、撒兒哥。其中唐兀(党項)、禿八(圖瓦)、土伯特(吐蕃)、禿魯八歹、雍古歹(汪古)、刺乞歹、赤乞歹、屬於黃色種。乃蠻(在近日的哈薩克人中有此部落)、畏魯兒(畏兀兒)屬於黃白混血種。色目人中的黃色人種較少(主要以党項、土伯特爲主),故而,色目人種大多是白種人或是黃白混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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