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時期,女性爲什麼能自由離婚和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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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國歷史上承五代十國下啓元朝的朝代,分北宋和南宋兩個階段,共歷十八帝,享國三百一十九年。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創新高度繁榮的時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衆所周知,中國古代的女性地位一直遠遠不如男性,而且隨着禮教束縛和封建思想的不斷髮展,中國古代的女性地位越來越低下,到明清時期已經極爲嚴格的禮俗約束女性多方面的自由。

而這個源頭有多方面,其中大家比較普遍地認爲是宋朝理學思想的提出,才導致男尊女卑的思想再一次加深,讓中國古代在這個思想方面反而是越來越落後!實際上,在宋朝時期,女性的離婚和再嫁的方面是很有自主權的。

宋朝時期,女性爲什麼能自由離婚和再婚?

宋朝女性可自主離婚和再嫁的原因

1,宋朝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

宋朝作爲中國古代歷史上經濟發展的巔峯時期,表明當時的人們對於經商是非常認可的,而商人的根本是“逐利”,既然逐利,說明是以自我爲中心,不希望自己的利益受損。

把這一點放在男女的社會地位上來看問題,即可知道宋朝的男性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女性對婚姻權益的自主性,因爲婚姻權益也是關乎女性的重大利益,不應該完全違背女性的意願,不應該毫無底線地損害女性的自主權。

同時,在宋朝的經商大環境下,宋朝的女性並不是大門不出 二門不邁或者只能在家相夫教子,恰恰相反,當時的女性一樣可以外出經商。

由此可見,宋朝對女性的束縛並沒有像後世流傳的那麼嚴重。因此,在商品經濟的推動下,宋朝女子的婚姻自主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2,上層因素直接影響整個社會

爲什麼在宋朝時期,對於女性自主再婚的觀念是非常寬容的?因爲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是統治階層的看法和做法,即皇帝都允許甚至都在做的事情,其治下百姓肯定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根據史書記載,宋朝第三位皇帝-宋真宗的正妻劉娥是一位二婚女性,這位歷史上鼎鼎大名的劉太后在嫁給宋真宗之前早已結過婚;另外宋真宗之子宋仁宗的第二位皇后也是一位嫁過人的女性;

通過這兩個帝王的婚姻現象,即可看出宋朝對於女性的婚姻觀念沒有太大的束縛,連高高在上的皇帝都能迎娶二婚女性,那普通老百姓爲何不可以?既然男性能娶,女性自然就有了再嫁的自主權。

3,宋朝法律對女性婚姻自主權的保護

其實宋朝能夠在法律上體現對女性婚姻權的保障,一個重要因素是繼承了唐朝的婚姻法,而且在唐朝的基礎上宋朝做出了進一步的修改,對於保護女性婚姻權益更有幫助。

根據在《宋刑統》這本宋朝法典中規定:女子是可以主動提出離婚,並且女性也可以主動再嫁;不過這些都是在設立的前提條件之下才能實現。

因此,宋朝法律上對女性婚姻權的保護是相對保守的,總體上還是因爲封建思想的侷限性導致對女性自主權的保障只能停留在一定程度上。

宋朝時期,女性爲什麼能自由離婚和再婚? 第2張

宋朝女性可自主離婚和再嫁的表現

根據歷史資料顯示,在北宋時期,文字記載有52位女性是已婚婦女再嫁與改嫁的,其中37人是改嫁者,15人是再嫁者。

這個數據只是文獻中記錄並流傳下來的數據,但是宋朝幾千萬人的朝代,封建王朝不可能把所有的婚姻數據都給統計到位,同時也很難保證完全流傳後世,因此宋朝女性的實際再婚情況肯定是非常普遍的一個現象。

在宋朝時期女性的婚姻只是在初嫁的時候,需要遵守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但是當成爲寡婦、或者是離婚婦女,此時再決定自己婚嫁之事,父母和他人沒有太多的干涉權力,主要是看女性的自主意願,即使是宋朝官府也不能強迫寡婦或離婚女性再婚。

例如鄭紳,是一位在宋朝汴京當官的,在工作當中因爲犯錯,被上司開除官籍,回到家被妻子知道後,他妻子二話不說就決定與他離婚,並且很快就再嫁了,理由是嫌棄男方沒有了工作!

例如在北宋時期一位叫曹詠的戶部侍郎,他的妻子厲氏在嫁給他之前有過一段婚姻,當時離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例如宋朝一位叫做元弼的文人,長相很一般,因爲過於熱愛鑽研文學,便冷落了妻子,因而他那漂亮的妻子以“他長得醜,又不憐惜自己”爲由離婚而去。

包括歷史上有名的才女李清照,也是一位離婚之後再嫁者,根據史料記載,當時李清照離婚前先是舉報丈夫在科考中營私舞弊,因而成功離婚。

還有范仲淹的母親謝氏爲了養活自己和范仲淹,決定改嫁,因爲范仲淹生父病逝了,留下孤苦伶仃的母子,所以做出這個選擇,而范仲淹當時還在襁褓之中。

以及唐宋八大家之一的王安石,作爲宋神宗時期的宰相,對自己兒子王雱虐妻的行爲極爲氣憤,也不忍心兒媳遭遇更悲慘的厄運,於是自己親自出面讓兒媳龐氏提出離婚,並且還幫助兒媳找到一個富商家庭再嫁了。又例如宋朝名將岳飛的前妻劉氏也是在後來改嫁。

宋朝時期,女性爲什麼能自由離婚和再婚? 第3張

宋朝法律上是如何體現女性婚姻權益的

1,感情不和可離婚

關於這一點應該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離婚因素,因此宋朝在《宋刑統》有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之間如果在感情上出現不和諧的情況,女方可以提出和平離婚,而且不會遭到法律的懲罰。

同時,還規定在協議離婚之後,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把嫁妝歸還,以及還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只要不過分,官府是可以出面協調的。若是不能滿足女方正常要求,是要接受官府懲處的。其實這個做法就是希望給予離婚後的女性有一定的經濟保障。

2,定婚三年後還未迎娶可離婚

“定婚”並非“訂婚”,因爲宋朝定婚是受到官府認可的,即男方向女方下婚約聘書之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已經屬於合法夫妻關係,但是還要舉行周公之禮。

但是在古代會存在一種情況是黃道吉日和男方家也許存在一些其他什麼迷信想法,所以婚禮短時間內不會舉行,當然雙方會商談清楚,但是計劃趕不上變化,而且人心多變。

所以宋朝從法律上保證女性的婚姻權益,即在定婚三年之後,如果男方還未舉行周公之禮,即標誌女方有權提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3,男方長期不歸即可提出離婚

在宋朝的婚姻法中有一條規定,即丈夫出去之後,長達三年以上都未回家,妻子就有權提出離婚,並且可以直接改嫁。

類似這樣的問題恐怕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只是當時的宋朝如果不提出法律保護,在封建社會的女性就只能獨守空房,一旦長期如此,即有可能讓女性憋出疾病,嚴重者恐會導致女性選擇自殺等悲劇產生,因此這樣的法律規定是非常人性化的設立。

宋朝時期,女性爲什麼能自由離婚和再婚? 第4張

4,丈夫亡故後可改嫁

也許在印象中,古代女性在丈夫去世之後,就應該死守節操,但是在宋朝並沒有這樣的強迫性規定,當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在法律上規定妻子在丈夫離世27個月之後才能改嫁。

但是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宋朝法律上海會考慮到女方的生存問題,於是還備註一條法律規定,即妻子在丈夫身亡後,因爲經濟條件有限無法維繫長達27個月的基本生活,如此情況下可以在守孝100天之後改嫁。

5,丈夫犯罪被流放的情況下離婚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王朝,僅次於死刑的重罰就是流放他鄉,就是把犯罪人員由官府押送至王朝最偏遠的地區或者是容易發生戰爭的邊疆進行勞役等戴罪立功的處罰。

一個家庭面對這樣的情況,肯定無法再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宋朝從法律上保護女性的婚姻權益,允許女性在此種情況下選擇離婚。

6,若丈夫把妻子賣掉即可提出離婚並改嫁

其實不說宋朝,應該在中國古代肯定會有人存在此種違揹人倫的行爲,因此宋朝在法律上規定若妻子被丈夫賣給他人當作奴僕,女性可以直接離婚並且改嫁。

宋朝時期,女性爲什麼能自由離婚和再婚? 第5張

7,男方若逼迫女方賣淫即可提出離婚

關於這一項條款,分爲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丈夫逼迫妻子賣淫,爲了獲取錢財,這種情況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第二種情況是妻子遭到丈夫家族某位男性的性侵害,也可以提出離婚。

以上宋朝的法律措施,其實可以看出明顯的侷限性和缺陷,但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能有如此權益保障,已經是超出人們對封建王朝的認知。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宋朝時期上到皇帝下到百姓對女性婚姻的自主權比較寬容,同時也表明宋朝在維護女性權益上的劃時代意義。

可能很多人會認爲宋朝理學的提出,嚴重束縛女性,但實際上理學只是在南宋提出,對南宋的確存在一定影響,但是真正作爲官學進行全國範圍傳播並不是在宋朝,因此在宋朝的整個歷史階段,女性的婚姻權益都較爲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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