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三堂會審”是什麼?“三堂會審”的流程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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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三堂會審”是什麼?“三堂會審”的流程怎麼走?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我國傳統劇目《玉堂春》有一出唱段,叫做《三堂會審》。說的是從良妓女蘇三受人誣陷,被縣官問成死罪,隨後押解到太原,接受三堂會審。想不到的是主審官竟是舊時相好王金龍,這才洗刷冤屈。最後蘇三和王金龍二人重結連理,皆大團圓。
除了《玉堂春》外,許多文藝作品中都有重大案犯被“三堂會審”的情節。現代社會同古代社會天差地別,許多人看到“三堂會審”都是不明覺厲。只感覺到了三堂會審這個階段一定事關重大,但要問“三堂”是哪三堂,肯定沒幾個人知道。
“三堂”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定義。三堂又叫三法司,三法司協同辦案始於唐朝。
在明清以前三堂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御史臺三個衙門;
在明清,御史臺被廢除,監察機構改設都察院,三堂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而三堂會審,指的就是這三個部門的首腦: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組成的聯席審判會議。
現在這幾個政府機關早就湮沒成了歷史塵埃,有人爲了方便理解,把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御史臺)比作現在的公安機關、最高法院和紀檢委。這麼比較不能說一點不對,但是古代政治體制和現代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我們打比方的時候一定要知道,現代社會的權力系統是經過徹底切割的,執法、司法和監察系統是互相獨立的,三法司的職能並不能同公安、最高法院和紀檢委完全對應。
現在的刑事案件要經歷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這樣一套流程才能結案。掌握偵查和審理權的公安機關不能自己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檢察院也不能自己給犯人定罪,有權力定罪的法院也不可能自己去調查取證。
這套流程的重點在哪呢?
在審權和判權的分割,掌握審理權力的公安機關無權力宣判判,有宣判權的法院不管審理。審權和判權爲什麼要分割?
因爲犯罪嫌疑人要有爲自己辯護的機會。如果一個部門即能審又能判,那一定不會在乎嫌疑人怎麼說,更容易漏掉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如果審權和判權的集中往往是屈打成招和草菅人命,易產生冤假錯案。
古人自然沒有先進的分權理念,但是爲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也採取了適當的制度保證。這個保證就是三法司聯合辦案制度。
在明清以前,大理寺負責普通百姓的審判,御史臺負責官員和皇親國戚的審判。爲了防止審判官徇私舞弊,這個審判結果不能立即生效,需要交給刑部複覈,也就是二審。刑部複覈通過,那就該怎麼辦怎麼辦。
刑部一通覈查下來不認可大理寺的審判結果,認爲審理過程中有污點,或者量刑不合適怎麼辦呢?交給皇帝來聖裁。同時御史臺還要監督這兩個部門在一審和二審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爲。到了明清大理寺和刑部職能對調,刑部管審判,大理寺管複覈,都察院職能大致不變。
一個部門初審,一個部門複覈,另一個部門監督,大致就是古代處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流程。
如果同我們現在的制度對比會發現,古代司法制度的最大缺點就是審權和判權的集中。雖然三個部門互相監督制約,但是複覈機關最多就是重走一審流程,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根本沒有保證,公平公正自然無法談起。
作爲中央機關,三法司當然不能審理複覈全國的所有刑事案件,按照《大明令》規定,杖六十以下各縣自斷,杖八十以下各州自斷,杖一百以下各府自斷,只有處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才需要上奏中央。
瞭解了古代三法司的組成的協作方式,就可以談三堂會審的。
爲了能夠讓大案要案儘快審理完畢,減少一審、二審以及監察過程中的耗時,也爲了體現兼聽則明的辦案理念,就有了三法司部長聯席審判會議。三堂會審開庭的時候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同時出席,聯合審理。
雖然在處理普通案件的時候三法司有權出具最終判決書,但是三法司部長聚在一起的時候卻無權出具最終判決書,這是因爲這些案件實在太敏感,要上報皇帝,等着皇帝判。
三堂會審作爲三法司部長聯席審判會議,接受的自然是全國最敏感的案件。一般人想被三堂會審根本沒這個機會。
那三堂會審接受的都是些什麼案件呢?歸納起來有這幾類:
第一,大奸大佞案。
這些人當年都是皇帝身邊紅人,曾經他們權勢熏天,人脈雄厚,政治資源盤根錯節。想要把這些人定罪,最簡單也最可靠的方式就是三法司部長親自出馬。明朝大太監劉瑾、魏忠賢和姦臣嚴嵩,最後都經歷過三堂會審。
第二,造成重大後果的責任案件。
這些案件的嫌疑人雖然沒有巨大的政治勢力,但是案情複雜,造成的影響大,所以爲了快速公平的結案,也需要三堂會審。明朝中葉,都察院左都御史馬中錫在鎮壓劉六、劉七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有重大失誤,貽誤戰機,被參劾之後三堂會審。
第三,謀反案。
專制時代罪莫過於謀反,任何人只要同謀反沾邊不死也得掉層皮。明宣宗年間,陝西咸寧僧人李皋妖言惑衆,糾集二十四個和尚謀反,一羣和尚能成什麼氣候?還沒動手就被一鍋端了。但依然押送京城三堂會審。普通人想被三堂會審,恐怕只有這一條路可以走。
總的來說,古代的三堂會審管轄的都是處以流放、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三法司聯合辦案體現了古樸的正義原則,防止了一家獨大的司法漏洞。
但是由於時代的侷限性,古代的司法制度無法古爲今用,想要建立現代化的司法體系,還得多向其他國家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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