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物資的流動,北宋在法律方面是如何管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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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國歷史上繼五代十國之後的朝代,傳九位皇帝,享國167年。與南宋合稱宋朝,又稱兩宋,因皇室姓趙,也稱趙宋。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從古至今,邊境物資流動一直是邊防管理的重點內容,合法的邊境物資流動通過邊境貿易的形式達成,而非法的流動則是走私。
“走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針對國家允許進出口的物品,偷逃海關關稅而進出口;其二則是針對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違反海關制度實施進出口。
本文所討論的非法物資流動指的是走私的第二種含義。學界關於宋夏之間涉及相關物資流動研究的文章有很多,但大多都僅以一種或幾種物資爲對象進行探討,如銅錢外流等,且未從物資走私的角度進行思考。
一、打擊走私
打擊走私是邊防管理中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進行打擊是防止邊境走私的有效方法。在宋夏交往中,較常見的走私物資是銅錢、馬匹、軍事物資、青白鹽等。在北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錢荒”已是不爭的事實。
北宋鑄幣數量十分巨大,據高聰明統計,從宋太祖開寶五年至宋徽宗宣和七年這一百五十多年間北宋鑄幣額達到兩億六千萬貫。元豐時鑄幣高峯,其數額就達到五百七十萬貫。
但即便如此,銅錢數量仍不能滿足北宋社會經濟流通的需求,以至“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萬商束手”。當時的一些有識官員已經開始分析錢荒的原因併力求解決這一問題。雖然衆家所議紛紜,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錢荒的成因和解決錢荒的辦法,但基本上在一點上能夠達成共識,即銅錢外流是導致錢荒的一項重要原因。其中,西夏是北宋銅錢外流的重要目的地之一,這一點已爲近幾十年來在原西夏境內的考古發掘中出土大量北宋銅錢的事實所證實。北宋一向禁止銅錢流出外界。
二、銅錢外流
自宋太祖時起,北宋統治者便已感受到銅錢外流所帶來的社會經濟運行上的不便。開寶元年,宋太祖下詔:“舊禁銅錢無出化外,乃聞沿邊縱弛,不復檢察。自今五貫以下者,抵罪有差;五貫以上,其罪死”。宋太祖將攜帶銅錢出境的死刑標準定爲五貫,不可謂不嚴苛。
然而僅僅六年之後,宋太祖再次下令“禁銅錢不得入蕃界及越江海至化外”。可見將銅錢帶出外界的現象依然存在,即使是在死刑的威懾下,將帶銅錢出界的現象仍沒有得到根本的遏制。
爲了阻止銅錢進一步外流,太平興國三年二月,宋太宗下詔: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於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爲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闕下。引文中對攜帶銅錢出西境犯罪的入刑的標準爲一百枚銅錢,但五貫以上送闕下”。關於“送闕下”的目的,北宋初曾有一段時間對配隸人“不以遠近並押赴闕下”。若此處宋太宗詔令中對犯銅錢出西境五貫以上者送闕下是因爲要處以配隸之刑的話,那麼相較於宋太祖時規定的沿邊地區出銅錢五貫即“其罪死”的懲罰,宋太宗此時對攜帶銅錢出西境者的懲處便減輕了。
與上條詔令同年同月,《宋會要》有一條詔令記載爲:沿邊諸郡關防守吏謹視蕃商,無許闌出銅錢。敢故縱者,自五百至五千,令有司差定其罪,著於甲令。有能告者,第賞之。此條詔令針對的是玩忽職守的邊防官吏。若將以上二者結合起來,則《宋史》中的詔令針對的是對犯罪者的懲罰,而《宋會要》中的詔令則規定了對“關防守吏”玩忽職守導致銅錢漏泄出境的懲罰以及對告發者的獎賞。宋仁宗慶曆伊始再行下詔,加重對攜帶銅錢出界犯罪的刑罰。
以銅錢出界,一貫以上,爲首者處死;其爲從,若不及一貫,河東、河北、京西、陝西人決配廣南遠惡州軍本城,廣南、兩浙、福建人配陝西。其居停資給者,與同罪,如捕到蕃人,亦決配荊湖、江南編管。仍許諸色人告捉,給以所告之物。其經地分不覺察,官吏減二等坐之。
加重刑罰說明此前的規定並沒有完全遏制住銅錢外流進入西夏的現象,因此宋仁宗此次的詔令明確了主犯、從犯的懲罰,告發者的賞賜,官員失職的懲處,這樣就從打消犯意、對未遂者告發、邊吏攔截三個層次對銅錢出界進行把控,細緻嚴密。
《樂全集》中記載有《嘉祐編敕》中的一小段,我們可以進一步準確地觀察宋仁宗年間對攜帶銅錢出界者的懲治:將銅錢出中國界者,河北、陝西、河東不滿一百文,杖一百;一百文,徒一年。每一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決訖,刺配遠惡州軍牢城。一貫文以上,爲首者處死,從者決訖,刺配遠惡州軍牢城。其餘路分,二百文杖一百,每二百文加一等,至徒三年,決訖,刺配逐州牢城。二十貫以上,依河北等路一貫以上刑名定斷,隨行之物並沒官。其居停、資給、擔擎人等,依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仍許人告捕,給賞錢一百貫文。地分官司及應巡捕人等不覺透漏,並減犯人三等科罪。州縣不切鈐束,亦行勘斷。內蕃人有犯,除河北外,並禁奏取旨。仍半年一次舉行曉告。編敕中所強調的“河北、陝西、河東”地分,主要針對的便是犯罪分子將銅錢帶入西夏和遼境內的行爲。首先從時間上來看,經對比可知,宋仁宗朝攜帶銅錢進入西界的法律規定相比宋太祖、太宗朝更爲苛酷。對於主犯,死刑的定罪數額從太祖時的五貫下降至一貫,這就將死刑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了,帶銅錢出境觸犯死刑更爲容易。而對從犯,若所犯數額達到一貫,也得判以“刺配遠惡州軍牢城”。
其次從空間上來看,相較於以上三地,攜帶銅錢從其它地區出境的犯罪者,犯二十貫方“依河北等路一貫以上刑名定斷”,即以二十貫爲死刑的定罪數額。這種規定的目的顯然是爲了加強對西、北二邊銅錢走私犯罪的打擊力度。由上述編敕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北宋不斷加強對攜帶銅出西境的法律管控,所採取的法律懲治十分嚴厲,卻放寬了將銅錢帶往境外其他地區的限制。
二十貫方處死刑的規定,比太祖年間的五貫的標準更輕。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或許與北宋海外貿易的發展有關。北宋銅錢在當時的海外貿易中有很高的認可度。《宋史·食貨志》記載,開寶四年,“置市舶司於廣州,後又於杭、明州置司”,“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市香藥等物。”北宋雖禁止銅錢出界,但也須對外貿易從中獲取利益。隨着貿易規模的擴大,攜帶銅錢出海外貿易者的數目和攜帶銅錢的數量必然大爲增加。若沿襲宋太祖時出銅錢五貫便處死的規定,必然導致大量死刑犯罪的出現。但與此不同的是,西夏之所以大量從北宋輸入銅錢,除了當時北宋對外貿量十分巨大,銅錢是重要支付手段的社會大背景之外,另有西夏自身的一些原因。
三、西夏的原因
西夏境內銅產量缺乏,難以滿足鑄錢的需要。且當時社會生產、生活器具的製造,尤其是兵器的製造離不開銅。西夏從北宋境內輸入銅錢後,除一部分用於經濟流通外,另一部分則銷燬以鑄器具,這一點在上文中也已提到。在西夏境內“銷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物,獲利五倍”。
而從北宋方面來看,銅錢大量流入西夏不僅會加劇了錢荒,而且更讓北宋難以接受的是西夏毀錢製造的兵器將直接用於宋夏之間的戰爭。因此從邊防上嚴格銅錢入夏是必要之舉。
結語
從熙寧七年開始,北宋“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每貫稅錢五十文,恣聽其出中國”。這一政策所帶來的結果是銅錢大量流出外界,“足以資敵國”,不能長久實施。元豐元年,資政殿學士韓維奏請再行《嘉祐編敕》中的銅錢禁令。至元祐三年六月,宋哲宗下詔“河、岷、蘭州沿邊,今後蕃客入漢販賣,回日許所經城寨搜檢,不得帶錢入蕃。若在漢界,從其便”。
蕃商許在北宋境內攜帶銅錢販易,但不許帶錢出界進入西夏。這樣就將蕃商進一步作了區分,防止官吏但凡遇見蕃商攜帶銅錢便不分青紅皁白科以罪刑,闌出銅錢法更爲系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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