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一場事故,看清了洋人的真正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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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國無外交是自古不變的鐵律,沒有利益的驅使,沒有國家會幫助你跟你打交道,畢竟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光緒元年(1875年),輪船招商局負責運送漕糧的“福星號”輪船被英國“澳順號”輪船撞沉,形成重大海難事故,其死難者人數之多、情況之慘烈,均堪稱中國近代海難史之最。然而,這樁原因清晰、責任明確的海難案,其最終的處理結果卻無法令死難者家屬與國人滿意。

光緒元年(1875),福星號輪船裝載浙江海鹽等12縣白糧正耗米7270石,貨物849件,修造津棧木料8排,計61支,乘客65人,船主管賬水手等53人,於二月二十七日,開至佘山。因海中起大霧,不敢快走,僅開“半車”(最高時速的一半),每間隔二分工夫,即放響氣,“以期來船引避”。至次日早霧更大,“頭尾相望,亦甚模糊”。十點三刻,開到距黑水洋100裏的撩木洋地方,忽聽有來船放氣,急叫快打倒車,來船已從該船頭之右側撞過。因當時客人多半呆在艙底,出事後紛紛爭上舢板。事後只救起客人18名,船主賬房水手等35名,撈起屍身3具。

招商局輪船

此輪船原載江蘇津局委員21人,浙江津局委員1人,經救起者僅江錫珪、蔡世濂、王世藻3人。由此可見,江蘇此年的天津海運委員,差不多被洗劫一空,損失極爲慘重。據事後的統計,此船上有賬房11人,其中死5活6;客人65人,其中死47活18;水手42人,其中死13(包括外國人1名)活29人。共計此次死難人員多達65人。救起人員之中,受傷的也不少,如所救生火水手,就有3人受傷,還有1人“被木碰撞折臂”。這就是近代史上轟動一時的“福星號海難”。

此次事件的肇事者爲英國怡和洋行之“澳順號”。福星被撞之時,澳順尚能進行援助,故王世藻及家丁等7人,得以登上澳順輪船活命。李鴻章將此事上奏清廷。清廷立即發佈上諭:“亟須徹底查究,責令賠償,著飭道員馮焌光照會英國刑司領事聲速將此案秉公會記,按照條約辦理,毋任延狡。”

三月初三日,蘇鬆太兵備道馮焌光通知英國領事,說此案“不獨漕米客貨全數就淹,竟致江浙兩省押運委員以及僕從水手人等同時溺斃至數十人之多,異慘非常,殊堪駭詫,事關中外交涉,案情重大,不能不徹底根究”,決定與英領事“親提審斷”,並由道飭委員翻譯委員王副將會辦。所有撈回屍身應由上海縣驗殮,一面會同王翻譯及陳福勳並英領事所派之員,“傳集兩船之主人等,訊供詳辦”。

三天後,英國領事回覆,英國的法律規定:“凡船隻在洋忽遭不測,致有失去船貨人命情事,該船主每甘到官,稟請查詢緣由,自己有無過失,倘船主自不投案,該管領事自可隨意酌提。”但澳順號已經在折回上海後到領事館報到,故不必提拿,可以在本月初七日十點公開審理。又因爲事關中英交涉,蘇鬆太兵備道無權參與此案審理,只能前來“聽訊”。如果審理結束,中方覺得判案不公,纔可“復行查訊”。

英國領事同時又警告中方,查閱供單,有“是日早霧更大,該船頭尾相望模糊,且兩船相近之際,均各時時放氣”等語,按此情形,“尚無一船獨任其咎之處,惟期兩船皆無錯處,誠爲妙事”。這樣的基調,已經爲英方袒護澳順埋下了伏筆。

案件由英方所屬的刑司衙門負責。整個審案過程進行了記錄和彙編。在審案之初,招商局特意延請英國律師擔文出任中方的辯護律師,他們對案件得到公正審理也充滿了信心。兼署通商大臣劉坤一曾批示道:按照國際通行的航行章程,凡船隻遇有霧這時,“各火輪船皆宜緩走”,但英商澳順輪船於大霧之時,“行駛猛疾,致將招商輪船撞沉”,損失巨大,要求英國領事按照約章,“秉公提訊斷賠,勿任稍有偏袒”。李鴻章也稱:照外國行船規例,福星號海難案發生,責在澳順,澳順“不得任其狡賴,是爲至要。”

清朝時期的一場事故,看清了洋人的真正嘴臉

輪船招商局總部

在英刑司衙門,雙方曾就此次海運事故責任進行了長時間的脣槍舌劍。雙方的爭論主要圍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1.澳順輪船當日行駛是否符合章程。2.澳順輪船船主當日是否按過喇叭提醒過往船隻。3.如何評價事故發生後的澳順輪船救人行爲。4.澳順輪船爲何沒有案發當天的行船日誌? 江海關道明確地指明瞭澳順在事件中的過失,他還充滿信心地表示:“他日澳順如赴英國翻控,即以此紙質之政府。”

因爲“福星船貨物行李所值匪輕,不將船隻扣留賠款,何以有着”,招商局申請扣留澳順輪船,以防止逃脫。但英國領事“以扣留澳順輪船追賠船貨,應由英刑司主政,領事向無此權”作答。蘇鬆太兵備道馮焌光多次派人前到英國領事館催問案件進展,並要求參與審案,英國領事亦拒不回覆,拖到三月二十五日,纔不得不聲稱:“並非不允按約查辦,實緣英例定有船產專條,本領事必須兼顧,以致棘手。”

經過長時間的提審及查覈,英國刑司方面做出瞭如下判決:澳順輪船在此案中並無明顯過錯;“所有澳順船主、副手牌照準發還”,案件審理費,計謄錄費15兩、聽差賞號費3元,則由“澳順船主自繳”;責任需由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要將兩船損失合計,澳順僅賠一半。考慮到英國方面對澳順所給予的明目張膽的袒護,招商局只能勉強接收此議。

經過覈算,福星輪船所失爲141335兩5錢6分,澳順所失爲29029兩1分,澳順所賠應爲8萬餘兩。對於撫卹銀,英領事最初議每人給銀50兩,經協商後規定官員每名300兩,普通乘客每人100兩,通共合計需銀11000兩,由澳順照繳。全部賠款應於六月十八日前繳出,“或由船商從電信到滬劃付,或由怡和行代墊”。招商局“滿望就此完結”,但澳順不僅拒不付款,反而偷偷賄賂英國刑司,在上交5萬元保證金後,於六月初六日將船開出,溜回英國。

招商局在得知澳順船主已帶領家眷逃走後,立即要求英領事派人將澳順船主扣留,但領事竟稱自己無權扣人。初六、初七、初八日,馮焌光亦多次催請英國領事扣人,領事亦“均不允行”。招商局無奈之下又呈控英國刑司衙門,但英國刑司衙門首先是聲稱澳順的做法並無不妥,因爲雖然招商局有重大人員損失,但招商局並沒有就人員損失一事專門起訴澳順,所以可以認爲此案“並無人命一案”;招商局再次申訴指出,在英國刑司的判決書中,有人員損失多達六十餘人的判詞,即可以認爲發生了命案,英方則回覆,理由成立,可以扣壓澳順號,但因此日系禮拜天,銀兩之類的案件不方便在這一天辦理。經此拖延,“遂令澳順船主逃走”。

儘管義憤填膺,中方也毫無辦法。李鴻章認爲,此案即欲從權結辦,亦必多方與之理論,“力爭以備將來援引之地”。兩江總督劉坤一則說:“現辦情事,實屬不成事體!”

清朝時期的一場事故,看清了洋人的真正嘴臉 第2張

李鴻章像

據事後的記錄可知,澳順逃逸後不知所往,賠款耽延多時,英國“公使亦以此事背約,實有對不住中國之意”。後由擔文律師將此事報告英國倫敦:“由英政府囑怡和暗付此銀,但不準報紙揭載。”由於從英方得不到足夠的撫卹,中方只得自行處理。

總之,“福星號海難”的出現及審理結果,帶有近代中國社會鮮明的時代特色,充分展現了西方侵略者欺壓中國人民的本質。處理“福星號”輪船案件時,正值中英“馬嘉理事件”爆發。兩江總督劉坤一曾天真地認爲,如果中方在福星號海難案上適可而止,稍留餘地,“將來馬翻譯之案,或可藉此調停”。不料英方卻藉機迫使清廷與之簽訂《煙臺條約》,攫取大量特權。

以上都充分證實了“弱國無外交”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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