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權利最大的一種官是什麼?只需對皇帝解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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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古代權力最大一種官的文章,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

監察制度,是秦代開始形成的制度,之後,便成爲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在中國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且,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

可以說,對於古代等級制度森嚴的社會階層來說,皇帝爲了加強中央集權,往往都會設立一套自己的監察制度,尤其是明太祖朱元璋,他更是將監察作爲鞏固皇權的重要手段之一。朱元璋在洪武年間,就已經設置了以鄧禹、湯和爲御使大夫的御史臺。

這其中,章溢和劉基任職爲御史中丞,自此,朱元璋建立了一個從朝廷到地方縣郡的一整套的監察制度。

洪武皇帝十三年,爲了進一步加強對於地方的監察力度,他取消了御史臺,反而建立了督察院,並且,設立了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等。督察院的官員職責就是專門糾正和彈劾衆多官員的辦事效率,以及,是否明辨是非,以監督促進各地官風的順利糾正。

各位監察御史需要在京城內外四處巡視,無論是鄉試、會試還是武舉、內庫巡視等,都需要多次檢查,各司其事。當時的御史,雖然官職不高,但是,有着上達天聽的能力,所以,權力非常之大,所能行使的職權非常之高,範圍廣不說,還能夠先斬後奏。

“他們不需要對朝臣民衆解釋,只需要對皇帝解釋負責即可”,可以說,這樣的一種舉措,曾一度非常有效的整治了政治上的腐敗。並且,在大明皇朝,除卻有監察效果的督察院之外,朱元璋還專門創立了擁有獨立權柄和監察作用的六科:禮部、吏部、戶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每一個部門都有一個事中,一個左給事中,一個右給事中。其中,吏部和工部都是四個人,戶部和刑部都是八個人,禮部六個人,兵部則是十個人。這六個科所掌管的事情無論鉅細都有專人負責,不管是大事還是小事都要以表上奏,六部互相監督,這樣能夠很好的糾正錯誤。

吏科掌管的是內外官員的考察,所有官員赴科考前後的諸多事宜都是由他們負責,外放的官員領取憑證,都要先去吏部報道後簽字畫押。而其餘各科在內官考察之後,更要將所有的事宜都交給事中,與事中一起到皇帝面前陳述請旨。

戶部,則是負責監視每年充入國庫的米穀、錢銀等雜物是不是符合實際標準,如果,有內外大臣、富戶爲了自己的一己私慾,將別人的田地家園強佔掠奪,那麼,就是戶部的大臣們去糾正和告發他們,可以說,這個部門和其他幾部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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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則是負責人文社科的部門,凡事大臣們有什麼言論錯誤,或者是國家有了什麼削藩奪爵的事情,亦或是有與其他各國交流往來的事宜,都是由他們負責。如果,有輕言妄論的人,都有他們記錄下來,交由其他幾個部門來進行處理。

而兵部的作用,則是枕戈待旦,全力以赴。但凡是武藝高強的人,都願意去考取武舉,爲國效力,而兵部就是召集各路人馬之地。明朝兵部先是設有司馬、職方、駕部、庫部四清吏司,後改爲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同時派員會同管、大通關。

至於刑部,每年的二月末,上一年全國各地的犯罪囚徒,還有已經坐牢期滿的人,都會進行一次大彙總,十日後將彙總的結果製成奏章,並上報給朝廷,讓皇帝做到心中有數。並且,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覈,共爲“三法司制”。最後,是工部,所有的建築、糧庫、銀庫、主事局等地都是有他們負責找人修繕建造的。在明朝初期,朝政上的得失分寸,朝廷官員是否賢良,皇帝的德行是不是匹配,都會有六科主事或者單獨上傳給皇上,或者一起在朝堂之上稟報。

古代權利最大的一種官是什麼?只需對皇帝解釋即可 第2張

另外,凡是趕上皇帝上朝的時候,總要有一個人在朝上站着記錄皇帝嗦嗦的話。凡是有大臣奏報,也要將其主題思想記錄下來,每隔五天整理起來送到內閣,供他們編纂成冊子,準備日後的查錄。至於六科奉皇帝旨意處理的事情,每隔五日要將事情的來龍去脈註銷掉,讓想要查訪的人沒有可乘之機。

其實,明代之前也有大理寺和檢察院,但是,職權分的不是很明朗,而且,掌管的事項也非常模糊 ,凡是朝廷大事都得要參與。而明代則是刑部掌管人員的賞罰和審判,大理寺則是負責審覈刑部處理事情是不是公正正確。也正是因爲刑部的事情非常多,所以,規模也在不定時 的增大,到了明朝中期,刑部已經有了十三清吏司,分別掌管和受理地方上的衆多案件。

在刑部將案犯審理清楚並定罪之後,還要將罪犯和審理的經過、證人證物等卷宗一起送到大理寺進行最後的審覈。如果,是處以死刑的罪犯,則必須要上報奏章給皇帝,請皇帝批准以後,才能實施。如果,在此期間,督查院提出異議的話,也是可以的。

古代權利最大的一種官是什麼?只需對皇帝解釋即可 第3張

並且,在明朝除了六科之外,還設置了“廠”和“衛”等編外組織,歸屬皇帝直接管轄,其權利非常廣泛,這也是明代法律有別於其他朝代的特點之一。“廠”則爲東西兩廠,“衛”則是警衣衛。但是,此三項職能在一段的時期內,並未設立供其穩定實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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